中凯动态|我所举办《关于商业受贿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交流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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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凯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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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82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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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14时,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举办二零二三年度第一次交流研讨会,活动由管理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谢佩之律师主持,由高级合伙人王晓东律师进行主题为《关于商业受贿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的经验分享。
首先,王晓东律师以企业降本增效,裁员减员的现象引出商业贿赂问题,并指出商业贿赂行为往往会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犯罪处理。其次,王律师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情况,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王律师指出,目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比较困难,行为人收受贿赂往往都是以现金、消费卡等形式暗中进行,办案人员需要通过调查目标对象周边人(亲属)等人的经济情况,才能掌握目标对象的涉案金额。王律师认为,根据立法,相较于受贿罪,司法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金额认定显然进行了从宽处理,但并非由此降低了该罪的入罪标准。最后,王律师提请大家在实践中需要关注“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认定”等几个问题,从而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自由讨论环节,谢佩之律师结合办案心得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相较于受贿罪、贪污罪,辩护律师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具有较大的可为空间。辩护人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辩护,提高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处缓刑的几率。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当然要充分为当事人考虑,积极探索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思路,但同时更要注意始终坚守执业红线,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忠诚于法律。
程园园律师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的确有所改变。《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本罪的第一档法定刑,相应修改了原第二档法定刑,虽然修正案的条文没有涉及具体金额的改变,但是从法定刑的修改情况可以看出立法对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改变。
参与研讨会的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实习生曹杨表示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表现更为多元,通过这次王律师的经验分享,他学到了更多纸面以外的实务知识,只有通过不断接触实际案例,才能更好地将书本知识转化为外在的能力。
本次交流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业务部的各位成员也表示今后在办案中会注重类案检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升专业性,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