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中凯所谢佩之律师、陈柱钊律师应邀参加“经济类诈骗案件实务”系列沙龙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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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凯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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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809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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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下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谢佩之律师,高级合伙人陈柱钊律师应邀参加“经济类诈骗案件实务”系列沙龙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于小强律师主持。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作为点评人出席本次研讨会。
谢佩之律师以《保险诈骗争议类案疑难问题解析》为题,结合近3年上海地区保险诈骗罪的判例,对实务中保险诈骗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谢律师认为,在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分离的情形下,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应当适用形式认定标准,不宜将实质主体纳入主体范畴;就刑法未对第198条第一款1、2、3项行为触犯数罪时明确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数罪并罚处理,但并不排除“从一重罪论处”的情形;关于本罪的共犯认定,特别是内外勾结或者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的骗保行为,理论上应以主犯的行为性质定性。
陈柱钊律师结合多年从事法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问题、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及罪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保险诈骗行为是复合行为,只有同时具备基础行为和后续行为,才构成“着手”,在“着手”要素完备之前,对于本身不构罪的基础行为,轻易不能以保险诈骗罪的预备犯进行刑事非难;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问题纷争涉及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问题,实质解释论对刑法过度扩张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形式解释论更适合用于实务对刑事犯罪的认定;客观行为实行过限理论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有助于厘清保险诈骗罪的罪数问题。


周海灵律师以《诈骗类案件实务探析》为题,分析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剖析了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唐娟娟律师也结合多年刑事诉讼经验,针对目前养老型理财产品诈骗、特许加盟诈骗等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不同的辩护思路选择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辩护律师应当审慎对待。
最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从程序法视角申明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同时提出,辩护律师需要具备证据意识及熟悉类案裁判规则,这需要定时定期定量的学习与积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