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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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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1.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根据《施工解释2020》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仅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通知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3.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受理。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效要件:
1.承包人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2.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
注:“扩大劳务分包”是指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这属于违法分包——实质的专业工程分包。
分包合同中关于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是有效的约定,如出现总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情形,属于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分包人有权要求总包人付款。
注: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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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本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