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儿童节,一场牵动人心的悲剧让人心碎又心寒。就在儿童节前一周,武汉一名一年级小学生被学校老师撞车惨死校园,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然而,面对几近奔溃的母亲,网上却有各种出言不逊的评论。操办孩子后事之后,这位年轻的妈妈从24层高楼一跃而下。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的“声浪”很可能变成伤人利刃,为避免将“网络正义”变成“网络暴力“,解决互联网乱象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高速发展同时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我们将以网络暴力为基点,对以其为代表的一类网络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进行梳理。
Part 01
“ 网络暴力 ” 的定义以及违法性质
在具体办案实践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内涵。因此易导致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等。但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研究,基本可以认定为: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受害者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Part 02
“ 网络暴力 ” 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而言,网络暴力行为性质上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和侮辱、诽谤罪等犯罪行为,其法律责任同样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公民个体人格权的保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网络暴力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捏造事实、擅自泄露他人隐私、丑化他人形象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诽谤和污蔑,最终达到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和名誉的效果,其行为侵害了包括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陈某名誉权纠纷案件(2022)沪0112民初9095 号裁判中,被告在 “大众点评”平台上,通过个人账号上发布了针对原告师德、人品含有巨大恶意揣测意味的评论,“X老师”、“不爱学生”、“不爱护关心孩子”、“不算好老师”、“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武断判断且带帽子带有色眼镜”、“说话刻薄”、“连师德都不配”等,被告言论毫无依据,严重失实,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对原告的师德和人格极尽贬损,使原告的形象以及个人名誉严重受损,极大影响了原告的生活与工作。
就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为由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后经审理,法院认为互联网平台的评论功能虽采用相对比较自由随性的表达方式,但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
判断网络评论发布内容是否侵权,应当综合考量相关评论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使他人对原告产生误解,进而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删除相关评价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行政责任
网络暴力施暴者的行为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但达到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的,可以作为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互联网上实施的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敲诈勒索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侮辱、诽谤、殴打、敲诈勒索、恶意评价等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取证、移交公安机关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行为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中(侮辱)诽谤罪作为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需要以受害人为主体提起诉讼。关于如何判断行为的严重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比如,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消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等情形下,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行为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辱骂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在以上罪名下,网暴者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2023年4月17日,建瓯市法院以不公开开庭的形式,审理了江歌母亲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
自诉人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林某参加了这场庭审及宣判。从江歌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博文。这些内容对江歌及江歌妈妈构成侮辱、诽谤,于是江歌妈妈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 2 年3 个月。江歌离开两千多天,江歌妈妈依然在用自己的方式为女儿奋战。在快节奏的社会浪潮中逆行而上,宛如一名孤勇者。
Part 03
如何正确应对 “ 网络暴力 ” ?
① 加强法律监管:国家和地区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和法规,对网暴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②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网暴行为的认知和了解,培养公民的网络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③加强平台管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采取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人工审核、技术过滤、实名认证等,以减少网暴的发生。
④ 组织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可以积极参与网暴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对网暴行为的警惕性,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结 语
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法律问题。网络暴力行为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我们必须意识到网络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同时,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遭受网络暴力攻击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避免在互联网上发表过多个人信息,避免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目标。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如果我们自己成为了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我们应该及时向警方举报,争取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有合力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