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美国执业律师解读『EB-5 改革和诚信法案』新规下如何通过投资取得永久居留权
来源: | 作者:中凯律所 | 发布时间: 404天前 | 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通过投资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也就是所谓的绿卡,通常是通过申请 EB-5 签证来完成的。EB-5 移民投 

资者计划 (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是由美国国会于 1990 年设立的,目的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以促进就业。202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2022年综

   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2,Public Law 117-103),作为该法案一部分的 《 EB-5 改革和诚信法案》(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对 EB-5 移民签证类别和区域中心计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将根据新的法案要求,详细解释申请 EB-5 投资移民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01

具体步骤

  

第一 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以选择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 Program)进行投资。直接投资通常要求申请人自己管理企业,而通过区域中心投资,申请人可以将资金投入由第三方管理的项目。区域中心计划,简单的说,就是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由美国移民局(USCIS)预先批准的  “区域中心”( “区域中心”  名单可以在 USCIS 网站获得)来满足 EB-5 投资要求。这些区域中心通常是专注于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的私营或公共经济实体。与直接投资不同,区域中心项目允许计算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工作岗位,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区域中心项目通常包括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和其他各种可以推动经济发展的项目。根据《EB-5 改革和诚信法案》,改革后的区域中心计划已被授权继续实施至2027年9月30日。


第二,申请条件性绿卡。当申请人确定投资项目后,需要提交 I-526 移民申请表,以证明其满足 EB-5 签证的所有要求,包括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和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等。资金来源可以包括储蓄、投资、礼物、遗产、贷款等,移民律师通常需要出具关于资金的合法性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可以提交 I-485 表格调整身份。申请人在通过以上步骤后,将会首先获得条件性绿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提交 I-829 申请去除条件性身份。在获得条件性绿卡的两年内,申请人需要提交 I-829 表格,证明其投资已经创造了规定的全职工作岗位(本文稍后会对创造职位要求进行详细解释),以去除条件性身份。如果 I-829 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获得永久性绿卡,享有在美国永久居住的权利。申请人的合法配偶以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获得相同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移民法,子女的年龄是申请过程中是可以 “锁定” 的,这是由于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等待期过长,子女可能会超过 21 岁,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根据美国的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法案进行申请。


02

EB-5 投资的项目要求

 

第一,新的商业企业要求(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投资必须投入新的商业企业,该企业可以是任何合法的商业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社等。新的商业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或之后成立的。如果企业的成立早于这一日期,该企业须要被合格的 NCE 并购重整;或者在完成 EB-5 投资后实现 40% 的净利润增长或者员工人数增长。需要注意的是,NCE 要求适用于所有 EB-5 移民申请,包括直接投资和通过区域中心进行的投资。对于直接投资,NCE 必须是在投资者提交 I-526 申请之前成立的,并且直接参与日常运营和管理;对于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区域中心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会管理和协调投资者的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满足 NCE 要求。


第二,参与管理要求。EB-5 移民投资者计划要求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区域中心进行投资,投资者都必须在其投资的 NCE 中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这是为了确保投资者对其投资有实质性的参与和监督。对于直接投资,投资者通常需要在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中承担更为积极的角色。这些角色可以是企业的执行官、管理者或其他的高级管理职位;对于区域中心项目,投资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区域中心的存在,投资者的管理参与通常是以有限合伙人或其他相似角色的形式进行。


第三,盈利性要求NCE 必须是为了营利的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不符合 EB-5 项目的要求。EB-5 移民投资者计划对于 NCE 的组织形式没有要求,可以是任何合法的商业形式,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所有权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等。但 NCE 必须进行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产生服务或商品。这意味着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例如购买房屋用于租赁,通常是不符合 EB-5 要求的。


03

EB-5投资的职位创造要求


第一, 全职工作岗位的要求。EB-5 投资所创造的岗位必须是全职性的工作岗位。全职性工作的要求为至少每周工作 35 小时。这些工作岗位可以是新创建的,也可以是由于投资而得以保留的。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是美国公民、永久性居民或其他有权在美国工作的移民,包括有条件的居民 (Conditional Resident)、临时居民、寻求庇护者(Asylee)、难民(Refugee),或者是在驱逐暂停下居住在美国的人(A person residing in the US under 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这个定义不包括移民投资者本人、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非公民(如 H-1B 非移民)或者没有权在美国工作的人。投资者必须在获得条件性绿卡后的两年内创造或保留 10 个全职工作岗位;投资者在提交 I-829 表格以去除绿卡条件时,必须证明 10 个工作岗位已经被创造或保留。


第二,对于直接投资的职位创造要求。对于申请人直接投资 NCE,企业必须直接创造全职职位。这意味着首先该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必须自己是符合条件的雇主。其次,雇佣产生的职位必须是直接在投资项目中创建的工作岗位,如在投资者投资的酒店工作的保洁员。


第三,对于通过区域中心投资的职位创造要求。如前所述,与直接投资不同,区域中心项目允许计算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工作岗位。具体来说,对于通过区域中心投资的 NCE,企业最多可以使用 90% 的间接工作岗位。间接工作岗位是指在新商业企业之外产生的,但是由于新商业企业的存在而被创造出来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包括因投资项目而增加的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的工作岗位。


第四,对于投资问题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职位创造要求。对于投资问题企业的 EB-5 投资者,可以通过保留工作岗位来满足职位创造要求。在这种况下,EB-5 投资者需要证明员工的数量在至少两年内不少于投资前的水平。问题企业是指一家存在至少两年,并且在 EB-5 投资者提出 I-526 申请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前的 12 或 24 个月里面至少产生 20% 净损失的企业。



04

EB-5投资的资本要求


第一投资资本的形式要求。按照法案要求,投资资本可以是投资者所拥有和控制的现金和其他有形资产。法案在对投资资本给出宽泛定义的同时,也明确了以下资产不能作为投资资本:

  1、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

  2、投资者和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债务安排(如票据、债券、可转换债务、债务或其他债务安排);

  3、有保证回报率的资本;

  4、投资者和新商业企业之间约定了还款权的资本(新商业企业拥有有回购选择权除外)。

  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将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 投资资本的数额要求。新签署的《 EB-5改革和诚信法案》提高了投资资本的数额要求。按照法案要求,2022年3月15日之后(含3月15日),EB-5 投资者的标准投资额将从原来的 100 万美元增加到 105 万美元。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TEA)的最低投资金额也从从原来的 50 万美元提高到 80 万美元。目标就业区域可以是农村地区或经历高失业率的地区。这里的农村地区是指根据美国最近十年的人口普查,在都市统计区(Metropolitan Statistical Area,MSA)或任何拥有 20,000 或更多人口的城市或镇以外的地区。经历高失业率的地区的定义为至少是全国平均失业率的 150%,该区域包括新商业企业主要开展业务的普查区域或相邻的普查区域。


新的法案增加了基础设施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s)。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最低投资额是 80 万美元。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由政府实体(如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部门)管理或批准的商业计划中的资本投资项目。EB-5 投资者可以通过区域中心投资这类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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