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从中国法律视角透视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以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为切入点
来源: | 作者:黄莹静 | 发布时间: 10天前 | 45 次浏览 | 分享到:
韩国娱乐圈爆出的金秀贤(成年男性)与金赛纶(未成年女性)恋爱事件,因涉及年龄差、权力不对等及公众人物身份,引发全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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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娱乐圈爆出的金秀贤(成年男性)与金赛纶(未成年女性)恋爱事件,因涉及年龄差、权力不对等及公众人物身份,引发全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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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一事件不仅触及道德伦理争议,更暴露出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盲区与现实困境。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制“恋爱行为”,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构建了严密的保护体系。本文将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及司法实践,探讨成年人与未成年女性交往的法律边界,以及如何构建更完善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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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未成年女性性权利的绝对保护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以“从严从重”为原则,核心条款包括:

 

1.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条文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例如,在“某省教师强奸幼女案”(2021年)中,教师以“恋爱”为名诱骗12岁学生发生关系,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法院强调,幼女心智不成熟,其“自愿”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成年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关联分析:若金赛纶未满14周岁(需结合韩国法律年龄界定),金秀贤无论是否知情,均可能构成强奸罪;若金赛纶已满14周岁,但存在权力不对等(如利用其公众人物身份诱导),司法实践中仍可能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从严认定。


2. 《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

条文内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实践:例如,在“某地网络猥亵儿童案”(2022年)中,26岁男子通过社交媒体诱骗13至15岁少女发送裸照,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定,非接触式性骚扰同样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关联分析:若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中存在通过网络或隐蔽手段实施性骚扰,即便未构成强奸罪,仍可能触犯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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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框架

除刑法外,我国通过多部法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1.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修订)

第40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54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2. 《民法典》第35条 

条文内容:“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条文内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联分析: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行为,即使未构成犯罪,亦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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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境下的法律保护:权力不对等与网络空间

1. 权力不对等关系中的性侵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关联分析:若金秀贤作为金赛纶的经纪人、导师等“特殊职责人员”,即便金赛纶已满14周岁,双方发生性关系亦可能构成强奸罪。

2. 网络空间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诱惑或者性侵害”,并明确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性侵害信息的监测和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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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协同:公众人物的责任边界

公众人物与未成年人交往需承担更高道德义务,法律亦通过从业禁止等机制强化约束:

1. 《刑法》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

条文内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案例:在“某培训机构性侵案”(2023年)中,19岁女学员与28岁男教练发生关系,法院虽未认定强奸罪,但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1条

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关联分析:公众人物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若引发社会关注,相关部门可主动介入调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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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性权利保护体系的建议

1.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建立性侵案件“绿色通道”:缩短办案周期,避免证据灭失。例如,可借鉴浙江省“一站式取证”模式,由多部门联合取证,减少受害者重复陈述伤害。


2. 健全保护机制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对监护缺失家庭进行动态监测。例如,广东省试点“留守儿童监护责任清单”,明确监护人职责,对失职者进行追责。


提升性教育实效:推广“参与式”性教育课程。例如,上海市部分学校引入情景模拟教学,显著提升学生防范意识。


3. 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建立专业心理援助网络:政府可与社会组织合作,设立覆盖全国的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热线。例如,深圳“春风计划”为受害者提供免费长期心理疏导,有效降低创伤后应激障碍发生率。


消除社会污名:通过宣传案例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受害者。例如,某公益组织制作的《说出你的秘密》纪录片,帮助公众理解受害者困境,推动社会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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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法律保护构筑未成年人“安全屏障”

金秀贤与金赛纶事件揭示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往中的法律风险与道德困境。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惩治”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强调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绝对保护”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来,需进一步强化法律执行与社会监督,确保每个未成年人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护航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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