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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娱乐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影视、投资、新媒体行业蓬勃发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随之浮现出来。娱乐法律师顺应市场发展,逐步形成特定的专业领域。
讲座伊始,罗律师首先以一张中国法院博物馆保存的某港台女星于1993年出庭参加其与上海市某百货公司侵犯肖像权案件的照片作为切入点,引出艺人肖像保护处理路径的分享主题。
罗律师分享到,肖像保护的处理路径主要有三个阶段:
第一是通过电子证据平台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固定侵权方侵害艺人肖像权的证据;
第二可以在各主流社交软件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方对侵权内容进行限流、下架、删帖;
第三可以采取直接维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罗律师还引用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李双庆法官总结的肖像权侵权案件常见诉请和抗辩意见,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肖像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要点。
关于艺人商业代言合同,罗律师以其自身经手的某知名艺人商业代言合同为模版,逐条逐句解析了起草商业代言合同中应当注意的要点,包括明确项目背景,对代言活动进行限定,明确广告拍摄的各种细节(包括导演、内容、时长、妆造、地点等等),出席直播间或线下活动站台的要点。同时,罗律师着重强调了代言合同中防止塌房条款及代言排他条款的重要性,并引用近期热度较高的金秀贤事件进行分享。
关于投资发行合同,罗律师同样从自身服务艺人的经验出发,逐条拆解分析了某剧集投资发行合同,并着重说明了投资发行合同中较为关键的一点是明确各期投资款支付的时间节点,写明付款截止的具体日期,而不是模糊的约定剧本开拍前支付或拍摄完成后支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意外导致投资款无法按时支付。
关于争议解决方案,罗律师分享了三个司法实践中关于艺人肖像权纠纷的案例,主要案情均为品牌方在艺人肖像权到期后,未按约下架相关宣传视频,被艺人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罗律师指出,对于签订过授权合同,但在授权期限之外超期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侵权。此外,罗律师从品牌方角度出发,向大家展示了一封较为完整的致歉函如何起草,在纠纷发生时可以有效化解品牌方与艺人之间的矛盾,甚至能够化干戈为玉帛,促进品牌方与艺人的进一步商业合作。
讲座结束后,现场参与活动的各位律师、法务同仁积极提问,大家就艺人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主持人庄金龙律师也从自身处理多起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经验出发,总结了罗律师本次讲座的分享,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次主题讲座较全面的剖析了娱乐法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从实战案例出发,为大家呈现了从非诉到诉讼,从宏观到微观的全流程框架。中凯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将继续举办此类活动,促进律师的专业成长和知识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