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业绩|我所崔天送律师、谢佩之律师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成功辩护
来源: | 作者:中凯律观 | 发布时间: 342天前 | 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崔天送律师、谢佩之律师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成功辩护


  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83.63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案件起诉时尚有近30亿元未兑付金额),经过一年四个月的审判期、四次庭审,崔天送律师与谢佩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办案经验,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接受了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判处当事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位律师不仅将刑期大幅缩减,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辩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案件历程   


一、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时间较晚,涉案金额巨大,量刑建议较高


我方律师在当事人王某某即将被审查起诉的情况下接受委托,此时案件立案侦查已近2年。审计报告显示,当事人在职期间非法募集资金金额为183.63亿元,累计交易金额为325.21亿元,未兑付金额约28.44亿元。尽管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但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十分复杂,结果不容乐观。

临危受命后,我方律师充分阅卷熟悉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多次有效沟通。我方律师注意到该案的未兑付金额从2018年立案时的64亿余元,减至2022年11月的28亿余元,归功于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带领催收团队积极追赃,挽回损失将近27亿元。我方律师建议王某某继续跟进退赃事宜,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与强度,与投资人保持良好互动。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方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精准研判案件走向,结合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追赃挽损的行为表现,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

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了对王某某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图片


二、庭审阶段:实时统计追赃挽损数据,取得投资人支持,全面发表辩护意见


在庭审阶段,我方律师依然没有丝毫懈怠,多次与法官沟通,介绍王某某自本案立案侦查以来的追赃挽损行为,定期以可视化的形式统计回款成果,并向法院汇报,于庭审阶段展示。王某某在追赃挽损期间的敬业态度和专业表现亦取得了由投资人组成的借委会的信任与支持,借委会主动为其出具谅解书(94.63%投资人均签字确认),借委会代表也主动向法院表示愿意出席庭审,当庭向法庭请求对王某某判处缓刑,以便于其继续履行追赃挽损的责任,减少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我方律师的建议下,王某某将其任职以来的违法所得悉数退出,并额外退出50万元,表明悔罪态度。

结合在案证据,从本案发生的政策背景、王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首情节认定、主动积极追赃挽损、安抚维稳投资人及相关悔罪表现等方面,我方律师有理、有利、有节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经过慎重评议,多次听取投资人代表的意见,最终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图片
图片


  办案启示   



一、始终以专业为本位。本案在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将被移送审查起诉,错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侦查阶段 “黄金辩护时间”。在如此不利的基础条件下,迅速全面了解案件,厘清脉络,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只有深入理解案件,才能研判案件走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辩护策略。

二、调动当事人的力量。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追赃挽损是关键一环。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实控人缺位的情况下主动积极挑起追赃挽损重任,积极为出借人挽回损失,获得出借人的信任与支持。律师将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纳入辩护意见,有助于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行百里者半九十”。在认罪认罚后,律师并非“无可为”,律师依然可以通过充分辩护还原案件事实,还原当时的政策与环境,提出当事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减轻处罚。


NEWS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