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中凯律所特邀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袁秀挺教授,举办了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为主题的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我所黄晓陶主任、管理合伙人张永奇律师、高级合伙人于高扬律师、高级合伙人苗武松律师以及李小松律师等知识产权专委会成员参会,线上线下逾百人热烈学习。黄晓陶主任对袁秀挺教授涉及人工智能前沿法律问题的指导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向袁教授介绍了我所的发展历程。
袁教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工作,曾在上海市某中院从事近10年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线审判工作,对知识产权领域有自己精准而独到的见解,著有《知识产权判理》、《虚拟世界的冲突——网络法律案例研究》等多部著作,现同时兼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上海)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等社会职务。 袁秀挺教授的讲座紧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分享了自己对人工智能科技领域给法律工作者带来的思考与困惑: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能否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其次,AI预训练阶段也就是输入端涉及的合理使用问题;第三,输出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如何规制?同时,结合AIGC侵权第一案引发了侵权主体是谁?被控侵权行为由谁实施?及人机协同关系视角的法律责任分配。 袁教授对AIGC侵权第一案(“奥特曼”案),及“山海经”视频案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裁判结果具体详实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规则、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及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如果人与AI“合作创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在该判断下,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人与AI对“合作”作品均享有著作权,相应地,也都承担相关责任(AI可声明放弃权利,但不能豁免责任)。同时需要明确的是,AI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地位,其背后的“人”才能够承担侵权责任,即AI开发者或者设计者、AI训练数据库的所有者或AI运营平台。 袁教授以侵权发生的贡献程度对人机协同关系进行了区分:1、当人与AI共同创作时;2、当人通过指令故意诱导AI生成侵权内容时;3、当人对于生成的内容无决定性作用时。 第一个场景,人与AI的贡献基本相同,视为共同完成合作作品,若合作作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之规定,由人与AI的开发者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场景,若作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人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9条,承担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个场景,若作品造成他人损害,无法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197条之规定,原因在于:该规定对网络用户有主观过错的要求,而本情形下,AI网络用户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此时,可通过借鉴域外的“许可侵权制度”加以调整。 袁教授精彩分享后,在提问和交流阶段,袁教授与大家进行了真诚的互动,让我们更充分感受到了学者诲人不倦的风范。 感谢袁秀挺教授带来的精彩分享,敬请期待中凯律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给大家带来更多的专业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