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业绩|中凯律师团队代理客户完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
来源: | 作者:罗里达 | 发布时间: 370天前 | 4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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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所罗里达律师、朱梦蝶律师、张家豪律师助理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客户完成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工作,案件标的额超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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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相关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本案属于依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境外仲裁裁决,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一名。该仲裁裁决需经内地法院特别程序认可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所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就仲裁程序、裁决事项、跨境支付等事宜指定了详细的方案,并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该特别审查程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裁决系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由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庭裁决书》,现申请人提起本案的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上述安排及补充安排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涉案裁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项下任何情形。故请求认可和执行涉案裁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由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庭裁决书》。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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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里达 /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罗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与金融专业硕士学位,具备注册税务师、初级会计师、证券从业、基金从业资格,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外聘教师,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员。罗律师曾作为上海市青年律师代表,挂职于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金融院。罗律师在加入中凯前,曾就职于某国际化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罗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高端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工作,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处理过多起涉外、重大纠纷案件,为多位顶级艺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境外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代表客户处理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三中院、深圳中院等多家国内一线仲裁机构和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涉案总数额超百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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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梦蝶 /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朱梦蝶律师为经济学学士,曾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并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素养并熟悉国际贸易流程,具有法商结合的法律功底,对民商事各类法律法规都有深入的理解与适用,执业期间独立办理民商事案件上百件,包含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对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相关纠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施工争议、不动产征收、房产交易以及其他民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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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 /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张家豪律师助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和利兹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国际商法硕士学位。张家豪律师助理在加入中凯前,曾就职于某知名国企法务部,在公司合规、涉外争议解决领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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