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港澳特区当事人如何委托代理律师
来源: | 作者:罗里达、张家豪 | 发布时间: 299天前 | 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随着港澳特区与大陆经济交流日益频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民商事涉港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港澳特区当事人如何委托大陆律师在内地启动相关司法程序也成为了涉港澳案件中相对关键的问题。

随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认证公约》)在中国及其他未对中国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将极大地便利、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但需要说明的是,《海牙认证公约》仅在中国与对中国加入未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对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没有影响,仍然需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本文旨在梳理关于港澳特区当事人委托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港澳特区居民和企业委托律师需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办理手续作出归纳,以期为港澳特区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供办理指南,减少当事人诉累。


港澳特区当事人委托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港澳特区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即港澳特区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一至二名大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若干文件作为补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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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基于此,港澳特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条款奠定了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基础。

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四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港澳特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应当提交基本的主体资格文件,并按照特定程序完成委托手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02

两高司法文件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涉港文书通知》

根据《涉港文书通知》的规定,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第20条“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可知,任何跨境诉讼当事人,如果可以在境内履行委托手续,只需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国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该授权委托程序便已有效。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委托手续的办理事项。该规定第五条第和第八条分别规定,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回乡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企业和组织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代表该企业和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正,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03

部门规章

2002年我国司法部发布了新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1.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2.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可由本人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并经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委托期一般为三年。委托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3.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4.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上述内容即为当事人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证据应履行证明手续的基本内容。

当事人只有完成了上述3、4规定的基本内容,才可以说是满足了《证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有关证据材料才能在内地发生效力。



港澳特区居民主体资格文件

根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港澳特区居民应当提交港澳特区身份证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的规定可知,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严格限制港澳特区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单一证件类型。因此,只要提交的证件能够合理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无论是回乡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是港澳居民身份证,都应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有效证件。

01

回乡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的相关规定,港澳居民申请来大陆的,应向公安部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及澳门中国旅行社等机构申请,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港澳居民申请通行证的审批签发工作。审批通过后,为申请人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分为未满十八周岁五年有效期和十八周岁以上十年有效期两种。

由此可知,港澳居民来大陆旅居的,一定会办理回乡证。因此,回乡证作为港澳居民在大陆诉讼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公安部门审核,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02

港澳居民居住证

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相关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同时,根据《发放办法》第十一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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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身份证系港澳特区给居民发放的身份证明文件,虽《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规定该身份证件可作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但在实践操作中,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的同时,需要提交回乡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威科先行公布的裁判文书数据,以2020年至2023年为时间基准,上海地区法院涉港澳案件文书中有约358份文书中载明了港澳特区居民所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回乡证的出现频次最高,共302次,占比84.36%;港澳居民居住证共13次,占比3.63%;港澳居民身份证共43次,占比12.01%。

港澳特区居民授权委托书办理

01

本人在大陆

如港澳居民本人在大陆,有两种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第一种是在法官见证下签署,实践操作中需要港澳居民本人携带回乡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同律师一起前往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庭,在立案庭人员核对身份信息后,由当事人本人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第二种是通过大陆公证机构公证授权委托书,需要港澳居民本人携带回乡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同律师一起前往公证机关,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以此制作公证书,公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回乡证号码,公证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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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在大陆

  1. 香港特区居民

    如涉诉的香港居民本人不在大陆境内,应按照《涉港文书通知》《跨境诉讼若干规定》完成委托代理手续的公证转递程序。依据上述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应当先在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委托公证人应当草拟及制作公证文书的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并填写转递申请表。公证完毕后,委托公证人应当将公证文书正本、副本及复印件送至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审核并盖章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应当在经审核的公证文书正、副本加盖转递专用章,盖章后的正本由委托公证人取回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后在内地进行使用,盖章后的副本即日安排直接寄送至内地的公证文书使用机关,收证机关的负责人将利用该副本与申请人提交的正本进行比对核查。

  2. 澳门特区居民

    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似,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经司法部委托派驻澳门的公证人处公证,然后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此外,依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不在大陆的港澳特区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委托见证,由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与代理人发送庭审码,在线核实当事人委托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线视频见证的方式比起传统的海基会转递更为便捷,但需当事人提前完成身份验证,且需提前与法院进行协商。

需特别注意的是,所有受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公证人员名单,都会于每年在司法部官网公布。

港澳特区企业主体资格文件

根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和司法实践,港澳特区企业在大陆诉讼或仲裁的,应完成主体资格文件的公证转递手续,主体资料应包括公司变更登记表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应加盖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负责人印章。值得注意的是,港澳特区企业提供的公司变更登记表应完整、准确,需载明当事人的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代表公司负责人、每股金额、资本总额等具体信息。

港澳特区企业授权委托书办理

由于港澳特区企业不同于居民,其主体必然在港澳地区,故其授权委托书的办理需要按照《涉港文书通知》《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进行公证转递,授权委托书同样需要加盖公司印章和代表公司负责人印章。此外,如港澳特区企业已依据《跨境诉讼若干规定》规定完成身份验证的,也可以同法院协商进行线上见证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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