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案例|《用工时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双倍赔偿,看律师如何为企业破局!》——中凯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七)
来源: | 作者:中凯律观 | 发布时间: 115天前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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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公司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未明确补签后是否还需支付。实际上这需要考虑到合同过期以及补签的原因,以及公司和劳动者主观恶意。本文介绍的是一起劳动合同到期后又补签,劳动者索赔11个月工资被全部驳回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9年小王入职上海某保洁公司,上海某保洁公司与小王按年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疫情爆发,上海某保洁公司全员居家导致将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事宜搁置,直至2023年年末小王向公司提出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将近一年。公司收到反馈,立刻安排小王与公司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日期覆盖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


但不久后,公司还是收到了小王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小王要求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即11个月工资。



抗辩策略: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字面含义,公司确实需支付小王11个月的双倍工资。争议点在于:

1、补签劳动合同覆盖争议期间,能否免除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2、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包含全部收入,还是仅限定为基本工资?



抗辩观点:


1、还原案发事由经过,梳理公司为小王持续缴纳社保、足额支付工资的完整记录,证明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并无主观恶意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明确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期限已涵盖争议期间,应视为劳动者对该阶段劳动关系的追认,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二倍工资诉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全面审理,一锤定音:

(一)认可补签合同效力:补签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无欺诈、胁迫情形,合同期限已覆盖此前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认定小王的二倍工资诉求缺乏充分依据。

最终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启示:


胜诉背后的核心逻辑,彰显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一)事实与法律并重:劳动争议案件中,既要讲法律,也要讲事实,在法律条文表面含义不利于我方时,探究立法本意才能助力案件获得胜利;

(二)类案检索的力量:针对裁判口径不统一的争议点,通过类案检索形成参考依据,可有效提升代理意见的说服力;

(三)风险防范前置化: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续签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到期提醒机制,同时规范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流程,留存完整证据。



律师提醒:


劳动争议维权“避坑指南”

(一)企业层面:建立劳动合同全周期管理机制,合同到期前及时启动续签流程,避免因程序疏漏引发争议;规范工资构成与支付记录,明确各项收入性质,为可能的争议提供证据支撑。

(二)劳动者层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合同期限、工资构成等核心内容予以确认,补签合同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事后随意主张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三)争议解决:遇劳动争议应优先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依法启动仲裁、诉讼程序,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均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结语

劳动争议的解决,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平衡,更关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复杂多变的劳动用工环境下,唯有坚守专业、秉持公平,才能在争议中厘清是非,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中凯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依托,为企业与劳动者保驾护航,用法律智慧化解矛盾,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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