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股权代持协议的关键要点——从委托人视角
来源: | 作者:鲍艳丹 | 发布时间: 11天前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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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股权代持是实务中常见的操作,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但也不乏无效的案例。同时,即便在有效的情况下,代持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一份有效且清晰的股权代持协议在代持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个股权代持关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就是隐名股东(实际股东)和显名股东(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隐名股东为委托人,显名股东为受托人。因所立视角不同,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的关注点就会不同,委托人更多关注的在于权利归属没有争议,而受托人则会关注因代持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讨论委托人视角下股权代持协议的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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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可被代持性,明确权利归属,防止协议无效


1.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在法律禁止代持的情形下或者有特殊身份的情况下,不论代持协议写得多完美,代持都是无效的。所以,从委托人角度出发,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所涉及的股权能否被代持,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允许被代持,因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同样,金融类公司的代持也是无效的,又或者是外商禁入的领域通过代持方式也是行不通的。其次,需要关注的是代持人的身份问题,比如公务员。


因此,可被代持性是股权代持有效性的前提,委托人应当清晰如果代持无效的情况下,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无效后的善后措施。


2.  明确权利归属

委托人作为真正的实际出资人,需要在协议中直截了当地明确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同时需要确保能够证明股权真正属于委托人。在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中至少应当明确:谁出资、谁享有股权、谁享有股权下产生的相关权利和权益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程度实现显名。


一般来讲,出资证明材料作为股权代持协议的配套材料要保存好,比如出资方式、资金流水等。同时,从举证层面以及未来主张显名操作便利的角度看,代持的关系最好让其他股东知情并认可,比如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实际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也可以把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作为代持协议的签约主体表示知情或通过其他书面方式表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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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可控性条款,避免代持失控


代持过程中,如果代持人即受托人不向委托人汇报情况、不听委托人的指挥,甚至不配合实际出资人安排的,就被认为是代持失控。比如,在行使股东表决、投票、分红时,代持人没有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事;领取了分红不及时转交委托人;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不配合等。


因此,代持的可控性条款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即应当约定受托人要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包含两个层面的理解:

1.  股东权利的行使要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2.  股东权利的行使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


在实务中,也可通过授权,将股东权利转回由委托人行使,从而实现控制,如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反向授权。


参考约定,如:

——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以未转交金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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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代持人的风险,避免因代持人风险殃及池鱼


1. 债务风险

如果代持人发生债务风险,会导致所代持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等,也有可能被代持人用作抵债。因此,在代持协议中,一方面代持人应承诺不会因为代持而使得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这种承诺往往不能实质性规避代持人的债务风险。故,在代持过程中,委托人应当:


第一,选择合适的人员作为代持人。要选择可信任的、债务风险相对较小的人作为代持人,需要了解代持人的行为习惯和家庭状况,比如是否有赌博、借款等不良习惯,是否有高风险投资偏好等。通常,合适的人选对了,80%的风险也就筛选出来了。因此,合适的、可信任的代持人是整个股权代持的最重要的关键点。


第二,明确事后追责机制。如代持人因自身债务风险导致实际出资人股权受损的,要有相应的追责机制和操作机制,比如及时显名、股权转让、停止代持等,代持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三,可通过股权质押协议作为配套机制。在实务操作中,股权代持协议往往不是单一的,因代持原因的不同,需要配套保证承诺函、股权质押协议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风险控制链。


2. 人身风险

所谓的人身风险,即如果代持人发生意外或者疾病去世,显名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的股权将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纳入到遗产继承的范围。


为避免这一风险的发生,在股权代持协议签署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取得代持人家属的签字确认或者其家属明知代持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配偶的知情同意函。否则,一旦发生代持人的人身风险,代持人家属不认可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法院的程序进行博弈,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代持关系。


3. 婚姻风险

所谓的婚姻风险,即如果代持人离婚,则其所代持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另一方可能会要求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财产,尤其是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


同人身风险,股权代持协议应当经代持人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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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主动性条款,必不可少


1. 单方任意解除权条款

委托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尤其是在代持人出现风险的情况下。但仅有单方解除权条款是不够的,因为股权代持还涉及到股权的公示登记,单方解除合同后,股权还登记在代持人名下。因此还需要下面的几个条款予以配合。


2. 代持人无条件配合处置条款

如配合过户至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或委托人直接显名,代持人需要配合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在变更过程中,会涉及税费,建议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事先予以约定。


3.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实务中,也应当区分是有偿代持还是无偿代持,不同代持背景下,该条款的约定应当有所区分,避免有失公平。


4. 争议解决条款

选择法院管辖还是选择仲裁管辖,基于仲裁的保密性特点,一般建议仲裁管辖。


最后,条款与条款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持的,比如在可控性条款当中就可以融入违约责任的内容。同时,条款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实际场景在此框架下予以调整和补充。故,具体要看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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