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我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举办《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专题讲座
来源: | 作者:中凯律观 | 发布时间: 32天前 | 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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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凯动态/Updates

近日,我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举办《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苗武松律师主讲,分享其代理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系统分享了案件取证、诉讼策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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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丰种业公司系“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22年起,郑某与程某明分工配合,生产、销售无包装的侵权种子。为获取关键证据,苗律师乔装成农户深入现场取证,通过微信沟通、电话录音、公证购买等方式,成功购得3万斤白皮袋侵权种子,完整固定了侵权证据链条。苗律师指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环节难度极大。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反侦查意识和本地背景,律师必须“进入角色”,深入现场,抓住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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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武松律师


本案一审虽认定郑某、程某明构成侵权,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亦未认定仓库所有人张某、吕某的责任,仅判赔30万元。二审阶段,苗律师通过对聊天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细节的深入挖掘,成功证明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主观故意明显,并推动法院认定仓库所有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改判:郑某、程某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157.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张某、吕某作为仓库所有人,因重大过失提供仓储场地,在52.5万元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苗律师认为,办案要善于从有限证据中挖掘细节,把细节转化为案件胜诉关键。无论是侵权持续时间、销售数量,还是对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租赁合同,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依据


本次讲座内容翔实、案例生动,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操价值,获得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我所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建设,在疑难案件领域书写中凯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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