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施行在即:出海合规,需要一次系统性审视
来源: | 作者:童友美 | 发布时间: 13天前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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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26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公布,7月1日施行。这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出台,与2026年3-4月密集颁布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834号令)、《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835号令)共同构成了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制度框架:一部确立“走出去”的规则,一部守住供应链底线,一部提供境外反制工具。留给企业的准备时间不到一个月。34条法规中,最核心的是三条高压线和五项需要立即着手的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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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部委分治”到“一部行政法规统领”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法律环境,过去靠的是发改委核准、商务部备案、外管局登记三部委各自出规章。这种“拼盘式”监管有两个硬伤:法律位阶低,在海外投资仲裁中拿不出手;关键领域缺乏统一规范,企业面对美国制裁调查、欧盟反补贴审查时,手上没有法律武器可以反制。


837号令把这些碎片拼成了完整拼图。更关键的是,它和3-4月密集出台的834号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835号令(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构成了一个制度铁三角:834号令管的是“出去什么不能断”,835号令管的是“外面管太宽怎么办”,837号令管的是“走出去这件事本身怎么管”。


对外投资的“走出去”覆盖范围也比以前宽得多。不仅是直接股权投资,通过资产投入、融资担保等方式间接获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现在都被纳入监管。SPV架构、跨境私募,不再是监管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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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高压线:技术出境、境外证据、反制联动


34条法规中,三条高压线直接改变出海企业的合规清单。不是“以后要注意”,是现在就要改。


第13条:技术出境的“实质性转移”审查

这一条禁止借投资名义变相转移受管制的技术或数据,而且把“跨境派遣技术人员、远程技术指导、境外培训”都明确列为可能构成技术转让的行为。以前很多企业认为“我没有出口设备,只是派人去指导”不算技术出口,现在这个逻辑不通了。新能源、半导体、AI、通信领域的企业,今后每派一个技术人员出去,都要内部做一次“是否构成实质性技术转移”的评估。


第22条:境外提供证据必须先过中国法合规关

出海企业在美国OFAC制裁调查、欧盟FSR审查中经常面临一个两难:境外监管机构要求提交材料,但材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数据安全或出口管制,交了可能违反中国法。以前这个两难没有明确答案,很多企业只能硬着头皮交。现在837号令第22条给了明确义务:向境外提供证据前,必须先审查是否涉密、涉数据安全、涉出口管制,依法需要批准的必须先履行审批程序。


这意味着什么?以后境外诉讼和调查中,“中国法律禁止我提交”将成为一个可以公开主张的法律理由,不再只是企业内部的为难。对律师来说,这条可以直接写进答辩策略。


第23-25条:一套分级反制工具箱

过去出海企业面对外国歧视性措施时,基本只能靠自己请当地律师打官司。837号令给了一套分级反制工具箱:第23条的投资壁垒调查——如果目的国设置投资障碍,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调整国别政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第24条的反歧视反制——对外国歧视性措施可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列入反制清单,而且可以延伸到措施制定的参与者个人;第25条的终极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可以禁止进出口、限制在华投资、限制入境,穿透适用于实际控制组织。


这三条和835号令的“恶意实体名单”机制打通后,中国企业面对歧视性措施时,不再是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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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下需要落实的五项合规


距离7月1日生效不到一个月。以下五项工作,需要立即着手。


一、梳理现有境外投资架构,补充“实质性控制”评估

把公司所有境外投资项目拉一个清单。按837号令的宽口径定义,重新逐一评估:SPV架构是否被纳入?通过融资担保间接持有的境外权益是否在清单上?港澳台投资是否按新规做了合规对标?这一步不复杂,关键是要做,而且要在一周内完成。


二、建立技术出境内部审查流程

如果企业有境外派遣技术人员、远程技术支持、境外培训等业务,需要马上建立“实质性技术转移”内部审查流程。可以参考两件事:一是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做技术分类,二是设计一个简单的内部审批单,每次人员出境或远程支持前,由技术负责人和法务联合签字确认“本次派遣不涉及受管制技术转移”。审计时这是最直接的合规证据。


三、修订境外诉讼和调查应对预案,写入第22条合规前置

把第22条的要求写进公司现有的境外诉讼/调查应对SOP。具体加两步:收到境外证据提交要求后,第一步由法务做中国法合规审查(是否涉密、涉数据安全、涉出口管制),第二步再决定是否提交及提交范围。如果涉及敏感信息,提前准备“中国法律禁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四、重新审视对外投资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837号令第19-21条明确了通过双边条约、领事保护、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这意味着出海企业在投资合同中应当更积极地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仲裁地的选择和适用法律的约定。以前因为国内法律供给不足而妥协的条款,现在可以把837号令和835号令的反制机制作为谈判筹码。


五、追踪第15条配套细则,但不等于可以等

第15条的安全审查制度目前只有框架,申报标准、程序、主管部门都还没出细则,这是837号令最大的操作留白。属于半导体、AI、量子计算等敏感行业的出海项目,建议持续关注配套细则的出台节奏。但不要以“等细则”为理由什么都不做——前面四项工作和安全审查没有直接关系,现在就可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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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跨境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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