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虚假用工外包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胡天涯律师 | 发布时间: 1147天前 | 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研究 | 虚假用工外包的法律风险

虚假用工外包的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用工成本逐年增长,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特别是社保成本已经成为企业主要负担之一。快递物流企业是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也是典型的工伤事故易发类企业。据笔者了解,目前大量加盟制快递物流企业(下称“快递网点”)通过“用工外包”方式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但因缺少专业指导的缘故,其采用的“外包”模式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以下为例:



某日,本市某快递网点一名操作人员“张三”在包裹作业分拣过程中,突发疾病送医治疗无效于当日去世。经核实,该快递网点与“张三”签有劳动合同,购有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张三”记载于投保的员工名册中。另外,为减轻社保负担,避免“社保入税”带来的法律风险,该快递网点自身未向“张三”发放过工资,而是与外省某咨询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通过该咨询公司向“张三”支付劳动报酬。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清单,快递网点提交了理赔材料,被保险公司以“张三”劳动关系存疑为由拒赔。



--------------------笔者分析--------------------

张三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当日不幸去世,符合法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


社保、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三者区别



显然,企业依法缴纳社保与购买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产生的成本相较巨大!这也正是大量企业冒险不交社保,以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替代社保之故。

该快递网点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01

行政法律风险

案例中的快递网点与员工张三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投保商业保险相关文件中,亦将张三登记于相应名册,且张三事实上在该快递网点提供劳动。尽管该网点以第三方某咨询公司向张三发放报酬的方式躲避税务/社保核查,但潜在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巨大。员工有随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的可能,公司将面临补缴社保、罚款等行政处罚,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02

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前述快递网点因保险公司拒赔,将面临以下状况需要处理:

(1)公司需要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众所周知,诉讼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且本案件最终仍存在败诉的风险;

(2)员工家属急需公司先行赔偿,如果公司与家属协商一致,公司将面临在保险公司理赔诉讼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家属巨额的赔偿金(实际处理中一般赔偿金大于保险理赔额度);如果家属与公司无法协商一致,家属可能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届时法院将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判决,判决的赔偿金将远大于保险理赔额度。

03

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案例中的快递网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法律风险。显而易见,网点与某咨询公司之间仅存在资金流水和发票开具的事实,本质上无真实的业务往来,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罪构成要件,如果开票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巨大!

--------------------笔者建议--------------------

笔者建议用工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快递网点,可将部分非关键岗位(例如打包,分拣等)外包给具备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企业。在日常过程,尤其是业务旺季,由该类企业承揽部分业务。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明确与承揽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承揽企业按照真实业务合作的内容,依法开具发票并由用工企业支付对应的承揽服务费用。由此,解决企业用工紧张及用工成本问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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