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师
原铁路信号工程师,是技术派刑事辩护律师,是为数不多的同时具有专利代理师资质的律师。
工作经历:
2012-201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2021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合伙人
2021至今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
朱某涉嫌侵占罪一案,辩护意见被采纳,判决被告人无罪(河南省法院2013禹刑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中国无罪判决率约0.5‰)。
轰动全国的河南“皇家一号”一案,担任涉案警察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李某某的辩护人。
姚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经调查取证,获得了姚某某确具备经营能力以及资金流向的相关材料,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意见,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刑期减少了60%以上。
何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过了解案情,提出同吸的其中一人,与何某本身并不认识,系何某花钱雇来的音乐师,从而使得容留吸毒人员的人数未达到该罪名立案标准,后公安将刑事强制措施改为行政处罚,将何某拘留15天。
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过反复观看现场不同角度视频,发现杨某某确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管制刑(比缓刑还要轻的一种刑罚)。
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侦查阶段经了解案情,提出意见认为高某仅仅是侵害了电信秩序,并无任何对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最终检察院起诉罪名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极大的降低了刑期。
蔡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没有获得被害人进行谅解,亦无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提出管制刀具系被害人先行拿出,蔡某正当防卫的意见,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获释。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王某某系某地区级人大代表(对其拘留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公安已经立案,未获得拘留准许的情况下,对鉴定提出质疑,并提出受害人牙齿本身就有牙周病,并非单纯因为外伤脱落,后补充鉴定未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本案当事人未被采取过任何强制措施。
崔某某诈骗罪一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认为本案是合同诈骗而非诈骗,检察院采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审判阶段又提出部分金额并非崔某所为,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的涉案金额减少了数万元,当事人获得缓刑。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侦查阶段介入后,发现陈某并无侵占意图,遂提出陈某辞职后所带走的是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而电脑里边的电路图纸,均系设备的说明书性质,购买设备时厂家提供的标配,并不是商业秘密,也不能拿作他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桂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过对案卷的对比筛选,提出并非所有信息属于高级别的信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并未包含公民的征信等信息,意见得到采纳,刑罚获得减轻。
陈某等11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代理第一被告人陈某某,经合理辩护,获得缓刑,从而也使得其他所有当事人获得缓刑。
蒋谋组织卖淫罪一案,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发现蒋谋系按摩房的工作人员,并无任何组织或协助组织的情节,经过交涉,案件撤销。
代某某走私罪一案,提出程某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提供的帮助有限的意见被采纳获得轻判。
蔡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经过了解,提出蔡某是从犯,仅仅提供发牌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意见,被采纳获得轻判。
姚某贪污罪一案,经过阅卷,认为姚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身份,依法辩护,获得缓刑。
胡某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过了解案情,该案系社会广泛存在的“套路贷”,即胡某某借款给受害人后,让受害人书写翻倍的借条,后故意制造受害人违约,继续翻倍。在该案中,受害人实际上是介绍其借款客户给胡某,赚取中介费,而本案中受害人急于赚取眼前的中介费,而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从而被胡某某逼债,一步步被“套路”。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有一大部分是大学生,容易上当受骗,而在其中其主要作用的就是中介,带着大学生不停的导出借钱,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案“受害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金某寻衅滋事罪一案,金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而该案的斗殴事件,金某一方也不是主动挑起,金某系自己遭到对方殴打之后还手,本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靳某盗窃罪一案,经过了解案情,发现靳某是见一辆很独特的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很久,后在小区清理“僵尸车”的活动中,从清理的“僵尸车”堆里找到并暴力开锁,其主观上误以为居委会清理的“僵尸车”系无主物。经过辩护,本案判处拘役缓刑。
吕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经阅卷,发现本案极可能存在钓鱼执法的问题,双方是微信联系交易,警察是很难接到具体的举报,从而提出吕某系被警察发现有行踪诡异,盘问即交待了案件事实,应参照自首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已经羁押5个月21天的吕某,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经过会见,认为陈某入职时间尚短,其工作内容也是和客户初步沟通,也相信公司的产品,根本未了解公司的实质运营方式。侦查阶段提出无罪的意见,最终陈某在羁押未满37天即获释。
瞿某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系已决案发现漏罪,瞿某本身有一个码头在经营,建设投资1.2亿,现市值超过3亿,不存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形,提出部分借款非诈骗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合并执行刑期仅增加1年。
孙某销售假药罪一案,提出该案中一部分美容用品,仅仅是作用于皮肤表皮层,并未达到真皮层,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药”的范畴,从而使本案情节减轻,获得轻判。
江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江某系某高校教授,如果本案定罪,可能职业生涯都收到影响,本案经过认真阅卷,认为侦察机关在对血液进行检测时,并未严格按照标准,加入抗凝剂,可能导致检验结果的不准确,并且本案刚刚超过入罪标准80mg/ml,本案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何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提出何某伪造金融票证系何某陷入套路贷,在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根据案外人的指令所办。其拿到银行取钱,也是债主上门,为了能缓和,出示了该票据,随即被讨债放带到银行取钱。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检察院采纳,作出无羁押必要的意见。
社会职务和荣誉:
中国专利代理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