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动态│喜讯│我所杜鹏律师承办的“天津‘职业打假人’二审改判无罪刑事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杜鹏律师 | 发布时间: 1288天前 | 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动态│喜讯│我所杜鹏律师承办的“天津‘职业打假人’二审改判无罪刑事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天津‘职业打假人’购物索赔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改判无罪刑事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于2021年3月12日举办第四届3•15互联网消费论坛和第十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此案被选为2021年百例《3·15案例》第一案例。法治周末、澎湃新闻、沈阳晚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法治周末在2021年3月18日发表《“职业打假人”一审获刑,二审缘何改判无罪》一文中评论到:“从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杜鹏律师自2002年起,开始代理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打假索赔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至今已为全国千余名位消费者及百多家生产销售企业提供涉及知识产权的打假专业民事及行政法律服务。
 

现将该案例整理推出,供读者研判。案例索引: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敲诈勒索案【(2020)津01刑终78号】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某野与李某、刘某、曹某四人,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庆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33200元赔偿款。


山重水复疑无路

2019年5月31日,孟某野等四人“知假买假”向超市索赔,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四人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李、刘、曹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孟某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孟某野等四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四人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四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后,并处5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柳暗花明又一村

一审判决后,孟某野提出上诉。孟某野认为自己所有的职业打假行为全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杜鹏律师接到委托时,孟某野已经被羁押一年有余。在看守所会见了孟某野并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本所杜鹏律师作出如下研判


1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知假打假”的消费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

2野等人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亦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

3野等人作为消费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或者每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理应得到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4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不可以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规定打假索赔构成刑事犯罪。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生了变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发表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孟庆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庆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某野、李、刘、曹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原审判决认定孟及李、刘、曹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某野及原审被告人李、刘、曹无罪。

是否应该保护“职业打假人”?

社会和民众及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打假人”的认知各有差异。例如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是正常的商业发展秩序。


那么,“职业打假”正常的商业发展秩序变得更好还是更坏?这样的秩序值不值得刑法保护?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知识产权侵权等等是我们商业市场的顽疾,刑法为此设置了诸多罪名予以打击,仍不能根治。现在的商业交易市场上假货横行、虚假宣传泛滥、知识产权侵权屡屡发生厂家知假造假,商家知假卖假,消费者知假买假国人习惯了买的商品有假货,习惯了市场上充斥着高仿商品、山寨商品、假冒伪劣品,厂家和商家很坦然,消费者很无奈,这样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难道是不能打破的吗?!


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无论向相关机构投诉还是举报均系行使法律授予群众对产品质量的一般社会监督权,通过“公权力”介入因素向涉案网络商家索赔,其获取财物的手段不违法。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针对的对象均系自身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实体,故对于诚实守信的商家不存在任何侵害的可能,该行为尚未达到必须以刑法规制的程度。


职业打假人为政府执法部门,甚至立法、司法部门提供了大量的举报线索和执法信息,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起到了净化消费市场的作用,应该受到政府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鼓励。如果放弃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保护,任由制假、售假的泛滥,不仅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且也侵犯了民众追求健康、安全、优质生活的权利。


因此,从社会规范价值指引与选择的角度出发,应着力于打击和抵制不良商家的制假、售假行为,鼓励货真价值、童叟无欺的交易规则最终创造和谐消费社会。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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