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核心要点
来源: | 作者:王远俊律师 | 发布时间: 1342天前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研究 | 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核心要点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核心要点


 

 案 例: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我国顶尖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其多项网络技术在世界领域均处于垄断地位。王某等人曾是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的研发人员,在职期间与华为公司签有《员工保密合同书》、《保密承诺书》等协议书,承诺除履行职务需要外,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2001年8月至11月间,王某等人各自以不同理由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但在离开公司时,王某等人却用光盘秘密记载了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时钟模块核心器件选型与组合设计、主控模块核心器件选型与组合设计等技术信息,并偷偷带走。随后,王某等人利用带走的技术设立公司,与其他公司展开业务合作,获利数百万元。华为公司发现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王某等人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华为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其技术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在面对商业秘密被员工不法侵犯时,华为公司往往也毫不手软。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商业秘密并无明确的定义,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主要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以上概念界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核心特征:


1、秘密性


只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已经被公开的信息,谈不上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该项特征,是其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所在。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版权、商标和专利,这些全都是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任何人都能通过公开渠道合法获悉,而商业秘密则不同,商业秘密一经公开,便不再是秘密,一经公开便失去了其原有的价值。


 案  例:可口可乐配方之谜


可口可乐,铺天盖地满世界都是,但每瓶可口可乐中只有0.31%来自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原来,一瓶可口可乐的原液含量仅有这0.31%,由可口可乐公司定期送往世界各地。其他99.69%的水、砂糖、香料、碳酸以及各种添加物在产地由当地生产厂家调配。可口可乐公司定期送往世界各地的0.31%可口可乐原液到底是什么东西?由于可口可乐公司的绝对保密使之成为世纪之谜。近百年来,世界各国的化学家千方百计地化验、分析,也化验不出其中的成分,弄不清楚这被称为美汉迪斯-TX的神秘物的其中奥秘。可口可乐高度的商业机密,长年的坚特如一,为可口可乐公司带来了滚滚不断的财源。


2、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或者可以称之为实用性,即该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反之,如果某一信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但并不具有价值性,则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价值性要件之意义在于商业秘密信息的使用会使权利人产生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这种领先地位不能用其产生所花费的成本来衡量,有时花费代价很小的商业秘密,却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


3、管理性


商业秘密的管理性,即要求权利人对秘密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如果权利人未对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则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  例: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李某为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总,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1月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但直至19988月该《规则》才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李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19993月,李某携公司其他几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上述新型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获悉后,遂以李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种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前提,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上案件中,因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李某等人辞职时公司尚未采取保密措施,法院最终认定该技术信息不构成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保护


  例:抢夺用人单位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K公司成立于2003611日,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等,吴某原为K公司业务员。2007513日,吴某向K公司提出辞职。吴某离职后,K公司在吴某的电子邮箱中发现其在提出辞职的前后几天内与K公司的客户百森、TERSSIU&SONS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在联系业务。而这些客户均来自于K公司的客户名单,K公司在其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各种会展后会将取得的客户名片装订成册,名片旁还记载有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会将客户的信息整理后输入数据库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07411日,H公司与SIU&SONS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由H公司向SIU&SONS公司提供2200箱晚会气球。而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某的父亲,吴某在该公司任监事。随后,K公司将吴某及H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员工离职,带走大批客户,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一大顽疾,尤其是很多销售型企业更是如此。实践中,不乏大量因离职员工带走客户而引起的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但判决结果却各有输赢。相比于技术信息来说,客户名单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判断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三要素时往往并不是那么容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法院及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有关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往往需要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当较为完整


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简单的客户名称,还包括竞争对手通过公开途径无法获得的客户需求产品的类型、对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客户的经营规律、交易习惯、配送方式、付款方式等其他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简单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单纯的客户名称组合等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以上案例中,公司的客户名单具有客户的完整信息,并非简单的客户名称及联系方式的汇集,是其他竞争对手通过公开渠道所无法获取的。


2、来源应当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当是权利人经过一定努力、付出一定成本获得的,或是权利人经过长期的经营积累,或是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定向开发。如果名单仅仅是从公开渠道轻松获得,则构不成商业秘密。以上案例中,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公司通过派遣员工参加广交会等方式主动收集获取,并加工整理汇编成册,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同于一般的客户信息。


3、客户的流失并非因其对侵权员工的信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员工通过恶意手段攫取用人单位客户资源时,才可认定员工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客户的流失系因客户与员工形成了一种稳定的信赖而主动做出合作选择,则很难将该后果规则于员工。


(三)企业保密制度构建方案


实务中我们发现,企业对员工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居多。而归根到底,还是由于企业忽视对其技术和经营信息的管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设置一定的保密条款,或者仅仅订立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一旦遭受侵权,其主张的秘密信息往往可能因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从而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当注意采取合理的方案,构建自己的保密制度。



1、界定秘密范围


企业应当将所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清晰且全面的界定,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科研成果、数据库存、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机样、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广告策略等。

3)管理秘密:主要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4)交易秘密:主要包括商品产、销、供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和洽谈的价格,商品的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2、划定保密级别


对于不同类别的保密信息,应当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这既方便进行保密管理,降低保密成本,又有助于重点保护核心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可以将核心的技术及客户信息划定为最高保密级别,采取最高保密措施,而对于一般的经营信息,比如人事资料、薪酬资料等与公司核心竞争力无关的内部信息,划定为一般保密级别,采取一般保密措施。


3、设计操作流程


在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管理时,企业应当注意通过一定的工作流程设计,以减少员工触密及泄密的机会。比如,在公司重要场所设置保密区,对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等进行物理隔离,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等。而对于重要涉密岗位员工,应当规定较长的离职报告时间,以便于企业在员工离职前设定脱密期,将该员工调离涉密岗位。


案  例:可口可乐配方的高级别保密措施


据说,可口可乐绝密配方存放在一个上着七道锁、封着七个火胶印的加厚保险柜中,而这个保险柜则藏在美国乔治商业银行最深的地下室中。全世界掌握这个配方的只有十个人、,即使这十个人也是绝密的,要想开启保险柜必须要这十个人一起出动到乔治商业银行,经银行正副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并请州里官方代表参加,不能提前一分钟,也不能错后一分钟。


4、建立索赔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侵权应急和索赔机制,以使企业在遭受侵权后,能够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当企业商业秘密遭遇泄露时,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根据侵权的范围、程度和手段采用相应的补救和索赔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提起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或进行行政举报、刑事报案等一种多或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5、签订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保密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一般来说,一套完整的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保密协议书、保密承诺书、离职员工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中应当对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脱密期、赔偿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保密协议中如果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则不能约定违约金。


讨论: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保密费吗?


与竞业限制不同,员工的保密义务并非基于约定而人为产生,而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自然产生,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或者知悉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应当负有法定保密义务,而且该义务并不因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消失。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保密费为条件,如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保密费,劳动者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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