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法律工作中,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各类合同审查业务。日常工作中,合同审查人员可能会面临成百上千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如何对这些企业合同进行有效管理以及如何把握合同审查,就成为企业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最重要的防线。在具体开始各类合同实质审查业务介绍之前,有必要对企业合同管理和合同审查业务的基础以及共性条款审查业务进行介绍,我们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框架与合同审查基础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控流程: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
2、企业合同业务体系、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企业合同示范库的建设;
3、合同审查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及审查流程。
二、合同审查前期准备工作
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2、合同形式选择;
3、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管控及常见疑难问题。
三、合同的基本结构、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法律审查
1、合同的基本框架机构和常用的主要条款;
2、合同通用条款的法律审查实务。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框架与合同审查基础
1、法律风险的识别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在企业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法律风险包括:因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状态;因合同签订条款遗漏、考虑不周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因相对方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降低带来的法律风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带来的合同法律风险。
2、企业合同反映的内容实际还是商业逻辑和业务本质,因此一个企业集团的合同业务体系应该是从业务本身出发构建的。主要可以划分为购买类和销售类两大类别,还存在许多性质特殊需要专门对待的合同类型,比如投融资合同、并购重组合同、知识产权类合同等。这类业务因涉及的专业性强,需要公司单独分类予以处理。
企业需要一个提纲挈领的基础制度来总览整体合同管理工作。比如合同订立时对对方的资格能力、履约能力、合同形式、文本的审查和批准以及用印生效。合同履行时对合同经办人、验收和交付、结算以及存档。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诉讼。重大合同的跟踪制度。
实践中,对于自身经营过程中接触到的合同应形成自己的合同示范库,每次草拟一份新的合同时,在合同库中筛选出与目前业务相似的范本做具体修改,可极大提高效率,但也可能导致企业对合同撰写工作的重视度不够,长期依赖合同范本可能导致在商业活动中产生新的风险。
3、合同审查的基本理念:
(1)需具有商业思维,企业的合同审查业务并不纯碎是一个合同法律事务。首先是商业经济行为,合同只是确保交易目的和利益并最小化交易风险的辅助手段,因此,合同审查人员必须充分与业务经办人员沟通,了解合同背后的交易事项、目的、实现方式以及可能的商业、法律风险;
(2)合同达成是当事人的博弈和妥协;
(3)是外在形式和内在实质审查的统一。
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应当注意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主要从合同主体、目的、内容、形式及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原则上,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行得到保障;
(2)促成交易和风险控制兼顾原则,因为合同谈判和签订是有成本的,如果不存在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应尽量促成交易。此外,合同审查人员也需要注意控制合同的风险,并及时提示决策者存在何种风险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合同审查的流程:
(1)合同经办部门审查业务风险: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经营计划、是否经过合同选择程序,即合同的对方是否按公司制度要求进行了考评选择;审查合同的业务内容是否应有关部门确认;
(2)财务部门审查财税风险;
(3)法务部门审查法律风险;
(4)上级领导审核批准;
(5)签署合同,应注意:确认合同文本,明确签署人具备资格,有合法授权,合同文本准确,份数符合要求,用印符合要求;
(6)合同的登记和存档:合同经办人员需要填写合同要素一览表,将合同文本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存档。
二、合同审查前期准备工作
1、主体资格审查: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主体的审查重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
法人主体的审查: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以及是否存在异常经营或“黑名单”等情况,分支机构签订合同,需要该主体提供相关的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对代订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主体的审查要点:是否依法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登记证书。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和“事业单位在线”进行查询。如果属于非营利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审查其所从事的非营利法人的资格及其授权。
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同形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意向协议书和谅解备忘录。
法律规定必须选择书面形式的合同: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信托合同……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现行法律中有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也应具有法律效力。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
意向协议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合同的先导。谅解备忘录是国际协议一种通常的叫法,对应的英文表达为“memo of understanding”,直译为谅解备忘录。意向协议书和谅解备忘录的主要内容可能与正式的协议在形式结构甚至主要条款上基本类似,但除保密、终止、费用分摊条款之外,其余的条款对双方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意向协议书和谅解备忘录的细微区别在于,前者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各方达成一致的事项、尚需进一步明确或磋商的事项;后者通常已经对未来将要签署的正式协议的主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
3、合同订立的法律风险管控:
(1)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效力待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表见代理。
(3)合同订立的相关疑难问题剖析。
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预约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倒签合同及其法律风险,倒签合同的效力(有效,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三、合同的基本结构、主要条款和通用条款的法律审查
1、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条款概述:
(1)合同的基本结构:
合同封页及目录、合同标题、序言或前言、合同正文、合同结尾、合同附件。
(2)合同条款的种类:
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实体条款程序条款;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3)合同常用的主要条款概述: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条款;
数量条款;
质量条款;
价款或报酬;
付款条件;
违约责任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法律审查:
作为合同审查人员的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在履行合同审查职责过程中,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结构和通用条款非常有必要。通用条款是除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等实质权利义务条款之外的条款,这些条款具有制式化、格式化、语言标准化并带有通用性的特点,包含如下内容:
合同序言条款;
定义条款;
法律效力条款;(一般而言,合同当事方签署合同并生效后,该合同就对他们产生约束力,没有必要再对此强调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意向协议、谅解备忘录或意向框架协议而言,如各方并不需要它们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则应特别加入“法律效力”条款,进行特别说明。)
违约责任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转让条款;
弃权及可分割条款;
适用法律条款;
通知条款;
生效和有效期条款;
合同签约份数条款;
合同附件;
合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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