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记
/ 2022.5.5
“青年者,国家之魂。”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历来是国家的栋梁、民族的希望。
提笔时为2022年5月4日,是五四青年节。因“五四”之特定的历史意义,特写此文,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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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节源于中国1919年反帝的“五四运动”,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1939年,陕甘宁边区西北青年救国联合会规定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在这样的一个节日,中凯律师希望通过为大家讲解并分析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来让大家遵守责任年龄的边界,以最好的面貌做好一个青年人,或以最好的姿态培育新一代青年人。
任何成年人,如果没有精神疾病,就具有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身心之发展、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从一个婴孩出生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他的法律年龄也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我们今天重点阐述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分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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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调整的民事责任年龄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的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社会的发展催生了相应的社会规则,《民法典》对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调整有利于遏制生熊的孩子的胡闹行为,它进一步提醒父母改善对孩子的教育和指导,并履行其作为父母的监护人的职责,消除了一些“护犊子”的行为,更有利于家长培育新一代的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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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分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密切联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所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成三个部分。
(1)已满16周岁的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曾经的未成年免责将不复存在。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低龄化趋势,而且出现了一些比较恶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领域。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都保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果遇到上述恶性案件,仍旧采取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置方式,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极不公平,更不利于修补社会关系,对青少年罪犯本身也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彰显司法公正,无法保障社会安全。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其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部分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得更加细致准确。针对新修改的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发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简单粗暴地将所有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普遍降低至12周岁,而是做了更加精细的划分,只针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案件。同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一程序。这充分凸显出这一调整的严格性。这种严格限定范围的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新模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很好地呼应了低龄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承载祖国的希望,今天他们可能是童年,可能是少年,但他们终将长大成青年。作为家长,我们应鼓励孩子要有积极乐观,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人生观,生活观和价值观。“宇宙无尽,即青春无尽,即自我无尽。此之精神,即生死肉骨、回天再造之精神也。此之气魄,即慷慨悲壮、拔山盖世之气魄也。”这是青春的激情,青春的觉悟,青春的选择,青春的力量,借以此法律科普文章,愿所有人,重温“青春”之理想,坚守“青春”之信念,永葆“青春”之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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