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信用卡盗刷的责任边界
来源: | 作者:田宇 | 发布时间: 897天前 | 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用卡盗刷的责任边界



        当下,信用卡作为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为普通百姓的信贷消费提供了便利。与之相伴的信用卡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信用卡盗刷案件最为常见,这也提醒着我们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若使用、管理不当,也会面临法律风险。

PART-01

典型案例一

      2017年12月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全某某去某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发现银行卡存款余额不对,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得到答复为该卡在外地被刷。2017年12月5日18点20分电话银行人工查询后全某某才知道该卡在异地被盗刷六次合计2万余元。全某某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并到派出所报案。
  在事后与该银行的交涉中,全某某向银行说明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是被盗刷,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银行方面则以全某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当为由拒绝了其要求。由于公安机关暂未追查到银行卡的盗刷人,在与银行多次交涉无果后,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责任分析

      全某某与某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记卡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全某某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保护密码安全的义务;某银行负有保障全某某借记卡内资金安全和鉴别借记卡真伪、谨慎审查借记卡的义务。

      经查询,交易系统显示2017年12月5日00时25分起,涉诉借记卡在异地某ATM机分别刷卡六次取走的。而全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16时30分左右,在该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后全某某及时采取了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向银行核实并打印了借记卡明细清单等措施。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该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赔付全某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PART-02

典型案例二

      张某持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发的信用卡一张,初始额度为18,000元。2014年9月5日,张某向某银行系统发送短信申请临时提升授信额度,后收到某银行短信确认临额调整成功,额度为36,000元,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日。同年10月4日,张某在网上购物,翌日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因系统问题需将购物款退还张某,尔后在QQ上发送了一个链接,张某点击后进入退款页面,并按提示输入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后张某陆续收到九条由95***发送的短信,每条均提示张某正在使用信用卡付款1,995元并显示了验证码。张某将其中几条验证码告知对方后,收到95***发送的七条金额分别是1,995元的消费使用短信通知,总计13,965元。张某认为,某银行给予其58天的临时额度期限违反了上海银监局关于给予持卡人临时授信额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规定,属于过度授信,且某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对于异常交易未做到实时监控,导致张某遭受盗刷损失,故起诉要求某银行承担上述被盗刷的争议款项,并恢复张某的征信记录。

责任分析

      本案中张某提出的上海银监局相关规定系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在时间上不溯及既往,在效力上亦仅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控的行政监管要求,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禁止性规定,故某银行给予张某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授信额度期限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张某自认其在系争交易过程中将关键信息告知案外人进而导致盗刷发生,其自身明显存在过错,该等情形已超出了某银行的合理预见和控制范围。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某银行承担盗刷款项的诉求,但某银行应撤销张某名下系争信用卡的不良征信记录。

PART-03

责任边界



 (一)盗用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盗用人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返还财产并赔偿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银行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类案件的盗用人短期内常常无法查出,也就无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样一来,责任的承担就自然落到了发卡银行、持卡人、刷卡商户身上。

 (二)发卡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服务,应当确保该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并且,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银行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发卡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系争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

   与发卡行一样,持卡人的义务主要约定在其与发卡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之中,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持卡人对银行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不过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判例中法官也往往是结合生活经验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认定。

PART-04

风险防范

对于持卡人来说,想要有效的规避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将磁条卡焕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银行均在推广使用芯片卡,芯片卡从信息保存,克隆难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

2、减少使用储蓄卡消费,养成储蓄、消费分离的习惯,从而减少大额存款被盗风险;

3、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要交给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码。提高对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诈骗电话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环境下输入密码;

4、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并随时关注,随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提高反应速度。


如果真的遭盗刷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具体可进行如下操作


1、第一时间在最近处进行取款、消费或吞卡操作,证明人卡未分离及发生时的人卡地点;

2、立即通过电话或至柜台办理挂失止付

3、持卡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4、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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