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本土化表达,蕴涵了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理念。本文就近期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热点问题进行一定的论述。 一 倾听未成年人心声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及规定了除父母外的其他监护人范围。因此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抚养、探望等民事案件中,就要做好关爱未成年人的提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 5 月 30 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矛盾争议较多的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抚养权问题,《意见》明确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确定赔偿费用;对实践中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时,规定可以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除离婚状态下的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外,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张女士与李某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两人有一女儿。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随张女士生活。一段时间后,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女士允许,擅自将孩子带回河北定州市某村。张女士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拒,长期无法见到孩子,便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暂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李某可以探望。该案例作为一起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不仅否定了“抢孩子”的行为,还直接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人的抚养权问题。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此案明确可以参照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二 远离“隔空猥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群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开始利用网络“围猎”未成年人,将自己伪装成与未成年人兴趣相似的“闺蜜”或“学长”,索要 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以达到满足自身私欲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23年6月“隔空猥亵”行为已经明确入罪,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的行为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全额支持未成年人诉讼请求。案情显示,甲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甲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甲某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甲某实施猥亵,并要求甲某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甲某的肖像照。甲某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甲某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乙某向他人发送甲某涉案视频,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在本案中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甲某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甲某的身心健康。 同样上海市松江人民检察院近期在侦查后发现“隔空猥亵”“这并非个案,因羞赧或被蒙蔽,侵害事实成为被害人心中永不想提及的‘秘密’,已被发现的此类案件只是‘冰山一角’,那只‘看不见的手’随时可能伸向任何一个孩子”。因此为了加大打击的力度,司法机关鼓励受害者积极维权。考虑到受害者多为未成年人,因此从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程序保密等方面,对相关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当事人隐私保护也需制定详细的规范指引。因此上海市发布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案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了解,《实施意见》适用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件,聚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关键点,旨在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外,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身份信息也进行了最大程度屏蔽等处理,在相关法律文书上,孩子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被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也以适当方式叙述,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警惕追星陷阱 在“饭圈”经济的助推下,集资为明星投票“打榜”成为热潮,不少未成年人沉溺其中。由于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特点,打着获 得与明星互动机会等福利的“幌子”,诱骗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屡屡成功。仅在浙江海宁地区,7 月以来,已有 31 名学生被骗,被骗金额达 62 万余元。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在深入开展“砺剑 2024”专项行动中,成功捣毁一个冒充知名明星、公众人物实施网络敲诈勒索的团伙,该团伙的主要成员多来源于在校大学生,其通过“加爱豆好友”的方式进行敲诈。在追星少年加了“爱豆”好友后,对方以涉嫌泄露了明星的私人社交账号为由要其承担法律责任,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验资,用于洗清嫌疑,事后会自动退还,若不转,就让警察来抓人。而除了所谓“网络追星”泄露明星隐私而被敲诈之外,还有不少小学生粉丝为在追星中购买明星签名照而落入陷阱。 暑期学生群体接触手机、电脑平板频率增多,而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意识较弱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调研发现,上网时,有将近一半的学生会向平台或他人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学生会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日和短信验证码,还有一小部分学生会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学校地址。《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及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在“个人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盲目追星,粉丝应援”问题上,未成年人关注的比例超过成年人。“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展的关键期,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还处于不稳定的形成期,不良网络信息很容易对其健康三观的形成造成障碍。因此需要家庭、学校、平台等多方联动。在家庭方面,家长要积极介入和干预,有效阻断沉迷网络路径,引导青少年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之别,不随意模仿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不良活动。在学校方面,学校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经常开展多样化的青少年网络安全文化教育活动,为青少年能够轻松和正确理解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与理念创造适宜条件,同时强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价值观。在平台方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 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钢铁长城”就需要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