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整理了2009-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摘要”中关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案例和判理共计17条,其中民事案件13条,行政案件4条。本文条目按照摘要的年份逐年排列,保留摘要中的原序号。每条内容均来自摘要原文,编者仅在每条案例标题后标注本案例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全文可在书店购买到。
2009年度:
3、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民事案件】
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均应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民事案件】
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2010年度:
1.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民事案件】
在孙守辉与肯德基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循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通常理解、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等原则,正确地确定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2.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民事案件】
在新绿环公司等与台山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仅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还是“或”的关系。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由此可见,“竹、木、植物纤维”的含义应当包括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3.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定含义,应根据说明书的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用语【民事案件】
在福建多棱钢公司与启东八菱钢丸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979号】中,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指明了其具有的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所以应当以说明书的界定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
2011年度: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民事案件】
在徐永伟与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民事案件】
在蓝鹰厂与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一般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用语的含义限缩为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体现的内容。
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民事案件】
在邱则有与山东鲁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0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
2012年度: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民事案件】
在西安秦邦公司“金属屏蔽复合带制作方法”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4.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民事案件】
在株式会社岛野与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民事案件】
在胡小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专利侵权案【(2012)民提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属于杂质。
12.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行政案件】
在“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行提字第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2013年度:
7.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行政案件】
在再审申请人精工爱普生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0)知行字第53-1号】(以下简称“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其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2014年度: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民事案件】
在再审申请人自由位移公司与被申请人英才公司、健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49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通常情况下,应当推定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二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则不能机械地对二者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别性解释。
2.权利要求中自行创设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民事案件】
在再审申请人摩的露可厂与被申请人固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对于权利人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一般可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定义或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如果缺乏该种解释或定义的,则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有关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查明该技术术语的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以确定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含义。
2015年度:
11.权利要求的解释所需遵循的一般原则【行政案件】
在再审申请人李晓乐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4)行提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必须顾及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法定要求,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12.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行政案件】
在申诉人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3)行提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已经公开的内容,并符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且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
编者:金玮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领域为知识产权及民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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