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摄影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几个问题
来源: | 作者:jinweibeenthere | 发布时间: 1409天前 | 1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金玮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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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没签合同就拍片,摄影师应该怎么做降低风险?对方没有使用摄影师拍摄的照片,是否需要支付合同约定费用?委托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前些日子,一位摄影师朋友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情况大概如下:

某酒店想拍摄酒店宣传照片找到摄影师,双方在微信上沟通,摄影师将自己过往作品介绍给酒店,酒店颇为满意。随后双方约定好拍摄数量和价格,摄影师将起草的合同发送给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说合同需要上级审核,但由于照片急用,希望先拍照片。摄影师在酒店的安排下拍摄了照片,酒店工作人员选片后,摄影师又进行后期修片,交付酒店。一个月多月后,摄影师向酒店催款,酒店称照片不符合酒店要求,酒店不会使用,合同也没有签订,希望给点“辛苦费”了结此事,摄影师当然非常气愤。

摄影师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到底是否成立?可否起诉酒店?与摄影师讨论确定一些细节问题后,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并帮助摄影师起诉。最终法院判令酒店支付全部合同约定的拍摄款。

 

 

在这个案件中,有以下一些值得摄影师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虽然酒店尚未签字盖章,但摄影师已经在酒店的安排下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即进行拍摄,因此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法院判决对合同成立予以肯定。
 

 

没签合同就拍片,摄影师应该怎么做降低风险?在现实中,摄影师最好是先签合同再拍片。但如果遇到对方紧急要求拍片,合同签订尚需“走流程”时,摄影师应当做好以下三点:

第一把商量好的拍摄金额写入合同文书发送给对方(最好使用国内知名公共邮箱),确认对方收到。(这样书面合同有了,只是没有签字盖章,若有纠纷可以该合同为依据,不会死无对证)

第二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最好是电子邮件)发送给摄影师拍摄计划安排。(对方发送拍摄计划说明摄影师的拍摄行为是对方安排的,即对方要求并接受摄影师在合同签订前就履行主要义务,防止对方说并没有安排摄影师拍摄)。

第三按照对方要求拍摄,并记录履行情况。(如拍摄现场工作照,对方工作人员现场照等。)

做好以上三点的情况下,对摄影师较有保障,若发生纠纷容易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可保障摄影师的权益。

 

二、对方没有使用摄影师拍摄的照片,是否需要支付合同约定费用?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摄影师拍摄并按照酒店要求后期修片的数量及费用;双方并没有约定按照酒店采用摄影师照片的数量支付费用,因此,从合同性质上来看本案属于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在本案中,摄影师拍摄照片、修片并提交照片就完成了合同委托的事务,对方应当支付报酬。至于对方是否采用照片,不影响支付拍摄费用。

所以,摄影师如果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去进行拍摄,最好签“委托摄影合同”,约定拍摄数量(或者提交作品的数量)和费用,一般不要按照上版或采用的照片数量签合同(除非这样签能带来更多的利益)。

 

三、委托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摄影师即使受委托拍摄也往往希望拍摄的作品可以办展览、宣传、出画册、出书等等,问题是受委托拍摄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所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可以由委托人和摄影师事前约定。一般可以约定摄影师拥有作品著作权,摄影师授权对方使用照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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