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网络直播行业税务合规指南:主播与MCN机构常见涉税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来源: | 作者:童友美 | 发布时间: 11天前 | 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涌现出大批年收入数十万乃至上亿元的主播。然而,高收入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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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涌现出大批年收入数十万乃至上亿元的主播。然而,高收入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例如,知名主播薇娅偷逃税款6.43亿元,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1。一些头部主播因偷逃税被追缴巨额税款并罚款,引发社会震动。今年4月1日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5起涉税违法案件,第一起便是网络主播乐传曲偷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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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表明,直播行业已成为税务风险高发领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踩中“雷区”。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近几年网络主播和MCN机构常见的四大税务风险,并从律师视角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坑指南,帮助从业者远离法律红线




01

主播与MCN机构常见税务风险剖析

1.收入性质认定错误:劳务报酬vs经营所得

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包括用户打赏、带货佣金、平台底薪、广告代言等。不同性质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征管方式差异巨大。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且可扣除经营成本。一些主播和MCN机构为了降低税负,故意混淆收入性质,将本应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纳税的收入,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方式,转换为经营所得申报。


例如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2022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却通过虚假申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47万元2。这些案例表明,人为转换收入性质属于典型的偷税行为,一旦被查实,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高额罚款的严厉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收入性质的认定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表面形式。即使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工作室,若其直播活动缺乏独立经营特征,税务机关仍可能认定其收入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因此,主播和MCN机构切勿心存侥幸,试图通过简单改变主体形式来“包装”收入性质。




2.隐匿收入:私户收款、拆分收入

隐匿真实收入也是主播和MCN机构常见的偷逃税手段。由于直播行业收入来源多元、交易流程复杂,一些主播为了少缴税,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例如将本应通过公司或平台账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或亲属的私人账户收取。此外,还有主播通过拆分收入的方式,将大额收入分散到多个账户或多个纳税年度,以降低计税基数。


典型案例如网络主播田小龙,在2020-2022年以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直播带货,却将大量销售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隐匿未申报。其直播账号粉丝量高达300余万,带货销量火爆,但2022年个人所得税申报仅3488元,2020-2021年甚至零申报,与其收入规模严重不符。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后展开稽查,最终查实田小龙隐匿销售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735万元,依法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348万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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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警示我们:私户收款、拆分收入等隐匿手段在大数据监管下无所遁形。税务部门近年来强化了对个人账户收款的监控,通过与银行、支付平台的数据共享,可轻易发现异常资金流动。


一旦查实主播存在隐匿收入行为,将被定性为偷税,除了补税和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更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因此,主播和MCN机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私户收款“体外循环”来逃避纳税义务。




3.虚开发票与虚增成本

为了降低税负,一些MCN机构和主播还采取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违法手段。例如,有的MCN机构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或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与直播业务无关的成本费用,从而在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主播则让合作方将支付给自己的报酬以其他名义开票,甚至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


2025年4月,税务总局曝光了一起MCN机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广东惠州某文化传媒公司(MCN机构)与不法中介合谋,在2019-2021年期间通过设立7家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向该MCN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高达2.26亿元。该MCN机构利用这些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一方面为700余名签约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余万元,另一方面自身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2100余万元5


虚开发票属于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极其严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不仅要补税、缴纳滞纳金,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而处以罚款。




4.滥用税收洼地与核定征收

为了吸引投资,一些地方政府曾推出核定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所谓“税收洼地”。部分主播和MCN机构利用这些政策进行激进的税务筹划,例如在税收洼地注册大量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直播收入分散转入这些空壳企业,以极低的核定征收率缴税,从而大幅降低整体税负。这种做法在过去几年非常盛行,但随着税务监管趋严,其风险日益凸显。


针对高收入人群滥用核定征收避税的现象,税务总局近年来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遏制。2021年底,税务部门明确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一律要求建账建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各地也在清理违规的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对“税收洼地”的管理。


综上,上述四大风险点在直播行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无论是头部主播、中小型MCN机构还是初入行业的普通主播,都可能在收入定性、收入申报、成本列支或税收筹划等环节踩中法律红线。税务风险一旦爆发,不仅经济损失巨大,更会对个人和企业的声誉造成毁灭性打击。





02

律师视角的避坑指南: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面对上述税务风险,主播和MCN机构应当如何防范?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税务合规体系,确保经营行为合法、稳健。




1.准确判定收入性质,依法分类申报

正确区分收入性质是税务合规的基础。主播和MCN机构应根据业务实质,准确判定各项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而言:





明确法律关系

主播与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收入性质。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主播取得的固定工资和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双方是劳务合作关系,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主播以自己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判定收入性质时不能仅看合同形式,更要分析经济实质。例如,即使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如果其直播活动主要依赖平台资源、没有独立承担经营风险,那么其收入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


分类核算与申报

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税率申报纳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需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则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总之,主播和MCN机构应树立正确的税务观念, 切勿为了节税而故意混淆收入性质。如实申报各项收入并适用正确的税目税率,是税务合规的基本要求。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杜绝私户收款

财务收支的规范管理是防范隐匿收入风险的关键。主播和MCN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所有经营收支都纳入法定账户核算,杜绝私设“小金库”或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行为。具体建议包括:





公私分明,对公收款

主播个人和MCN机构的银行账户要严格分开使用。所有与直播业务相关的收入都应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或主播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避免使用无关的私人账户周转。


完整记账,如实申报

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对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及时、准确地记录。所有销售收入、服务收入都应入账,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得隐瞒或少报。


加强资金监控

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流水与会计账目,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及时查明原因。MCN机构还应制定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款项支付流程,防止个别人员擅自通过私人账户收支款项。




通过以上措施,主播和MCN机构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隐匿收入的风险。在当前税务大数据监管环境下,任何试图通过私户收款、拆分收入来逃税的行为都极易被发现。




3.合理选择主体形式,优化税务架构

主播在开展业务时,往往需要考虑以何种主体形式进行经营,是个人直接承接业务,还是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抑或成立公司?不同的主体形式在税务上各有利弊,合理选择有助于降低税负并隔离风险。





个人名义

主播以个人身份从事直播,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优点是手续简单,无需额外注册主体;缺点是综合所得税率较高(最高45%),且无法扣除经营成本。适合收入规模较小、业务模式简单的主播。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直播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35%),并可扣除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但需注意,设立个体或个独并不必然改变收入性质,税务机关会根据业务实质判断适用税目。


公司制企业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直播业务,优点是可以将个人与企业的责任隔离;同时企业取得的收入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适合收入规模大、团队化运作的MCN机构或头部主播工作室。




需要强调的是,主体形式的选择应与业务规模和发展阶段相匹配。无论选择何种形式,都应确保业务真实、合规,避免为了节税而滥用主体形式,否则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4.重视合同税务条款审查,防范潜在风险

合同是业务开展的基础,也是税务处理的重要依据。主播和MCN机构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充分考虑税务因素,对合同条款进行税务合规审查,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交易性质和收入类型。在与平台、商家或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清晰界定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还是销售商品,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抑或经营所得。


其次,关注发票开具和取得条款。直播业务中,主播或MCN机构经常需要向商家开具发票(如坑位费、广告费发票),或者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如采购商品、设备的发票)。合同中应约定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


再次,防范“阴阳合同”风险。所谓“阴阳合同”,是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公开的“阳合同”用于备案或报税(金额较低),另一份私下的“阴合同”才是真实交易金额。这种做法常见于明星艺人获取高片酬的情形,目的是通过虚假合同隐匿真实收入、偷逃税款。然而,“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仅合同无效,相关方还将被追究偷税责任。


最后,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税务合规承诺条款。例如, MCN机构与主播签约时,可以要求主播承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因主播偷逃税导致机构受到牵连,主播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审慎对待税收筹划,远离违法“筹划”陷阱

面对高税负,一些主播和MCN机构倾向于寻求“税收筹划”来降低成本。然而,市场上一些所谓的“税务筹划”方案实际上游走在违法边缘,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偷逃税行为。


首先,要警惕激进的核定征收筹划。利用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进行大规模“税收筹划”已被税务部门重点关注。任何承诺可以“将综合税负降至1%以下无需真实业务即可核定”的方案,基本都是违法的。主播和企业切勿被低税率诱惑冲昏头脑,卷入虚开或虚假申报的陷阱。


其次,拒绝虚开发票和“假外包”。一些中介机构鼓吹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或“外包服务”来为主播“合规”节税,实则是让主播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开具发票套取收入,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转换为所谓“经营所得”。这种操作本质上属于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已被多地税务机关明令禁止。


再次,合理利用税收优惠,而非滥用。我国税法中存在一些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特定地区的扶持政策等。主播和MCN机构应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政策,但在运用优惠时要把握尺度,确保符合政策适用条件,避免为了享受优惠而弄虚作假。


最后,建议主播和MCN机构在进行重大税务安排前,咨询正规的税务师或税务律师,评估方案的合法性和风险。合法的税务筹划应当基于真实业务,通过合理的商业模式调整和政策适用来降低税负,而不是靠钻法律空子或造假。





结语:合规才能行稳致远

随着税务监管日益严格,直播行业的税务合规已成为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无论是收入定性还是纳税申报,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守住合规底线。短期内的违规节税可能带来暂时利益,但长远看必将弊大于利。


如果您对自身或企业的税务状况存有疑虑,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业咨询。在文娱行业税务合规的道路上,我们愿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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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中国:主播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 持续规范直播行业健康发展,https://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20211221/5712864.shtml


【2】案例和数据来源于国际税务总局官网: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35873/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35865/content.html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国网: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一公司为700余名主播偷税被罚,http://news.china.com.cn/2025-04/22/content_117837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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