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5310字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引言:
民法典前私力救济的法定形态与法理根基
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法定表现形式,其本质是权利人在公力救济不及的紧迫情境中自主维护合法权益的实践。在《民法典》确立该制度前,我国法律体系主要依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构建私力救济框架——前者针对即时性不法侵害赋予必要防御权,后者允许为规避急迫危险实施损害转移。二者虽在适用情境上存在差异,但共享相同的正当性根基:既源于权利保护的内在必要性,亦基于公力救济时效局限的客观现实,更体现利益平衡的法治原则。下文将立足于此法理共识展开系统性探讨。
鉴于本文篇幅较长,故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理论篇,侧重探讨私力救济的法理根基与理论基础;下篇为实务篇,侧重研究比例原则的实践应用与刑民责任的结合模式。
01
中国私力救济思想的历史溯源与演进
中国古代私力救济制度历经三阶段法理进化,从周代"免责-惩恶"的伦理启蒙,到秦汉"私域不可侵"的情境化规则构建,终至唐代"比例原则雏形"与"主体扩展"的体系化突破。这一进程始终围绕两大核心矛盾展开:个体正义的实现需求与暴力控制的秩序诉求。下表以制度突破为经、法理演进为纬,揭示其从同态复仇向有限理性迈进的艰难转型:
时期 | 法律文献/制度突破 | 核心法理内涵 | 历史定位 |
周代 | 《尚书·舜典》“眚灾肆赦”[1] | 确立不可抗力免责原则 | 思想发轫:首现权利救济意识 |
《周礼》“杀盗贼无罪”[2] | 赋予个体抗击侵扰的杀伤权 | ||
秦汉 | 《史记》“夫为寄,杀之无罪”[3] | 特定侵害(如通奸)的防卫正当化 | 制度构建:情境化规则细化 |
《汉律》“无故入室格杀无罪”[4] | 侵入私域行为的无限防卫权 | ||
汉代 | 张家山汉简《捕律》[5] | 承认民众代行公务的有限私力救济 | 公私联结:补强公权力盲区 |
唐代 | 《唐律》第九条“理直减等”[6] | 首立防卫限度:阶梯化责任判定 | 体系成熟:终结同态复仇逻辑 |
《唐律》第三十四条“亲属防卫” | 主体扩展:近亲属代位防卫权合法化 | ||
总体局限 | 未明确定义四大要件: | 防卫限度、手段必要性、主体资格、时间紧迫性 | 法理内核仍属同态复仇而非现代私力救济 |
历史总结:演进脉络与古代特质
由此可见,我国关于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的法理思想,自周代发源,历经秦汉至唐代的演进而不断精细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代中国的私力救济法律规范,在防卫限度、必要手段、主体资格以及紧迫性(时间要素)等方面,尚缺乏现代法意义上的精准界定。其法理基础更接近于同态复仇原则,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私力救济制度。
02
私力救济的现代法理学基础:自然权利理论的视角
1.溯源起点:权利概念与启蒙思想
要深入追溯公民私力救济权利的渊源,必然涉及对“权利”概念本身的探讨。对此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启蒙运动时期扮演核心角色的自然权利理论,尤其以英国政治哲学家为代表。虽然约翰·洛克是首位系统阐述自然权利理论的学者,但托马斯·霍布斯关于类似主题的论述已为此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将聚焦于这两位哲学家的权利理论展开讨论。
2.霍布斯:自我保护作为权利的基石
(1)对义务本位传统的颠覆
霍布斯并未在其著作中直接论述私力救济或自我防卫的具体规则,但公民的自我保护权利及其边界,实为其政治理论体系的核心命题之一。在霍布斯之前,政治哲学深受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义务本位思想主导。这种范式假定个体负有服从某种预设的“德性”生活方式的义务,强调个体对共同体或权威的服从责任,而鲜少论及个体的反抗权利。
(2)权利本位的自然状态论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则与之截然对立。他提出了一种基于原子化个体的、平等的自然状态理论。霍布斯在其巨著《利维坦》[7]中强调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或译“自我保存”)。与此同时,他开创性地构建了权利本位的政治理论体系,强调个体相对于政治共同体的独立性,从而切断了传统上个体对政府单向度的义务纽带。个体被赋予独立运用自身能力的天赋权利,其存在在理论上可完全独立于群体。
(3)自我保全的核心地位
对于霍布斯而言,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源于自我保全这一根本需求。在此逻辑下,一切旨在维护个体生存的行动,在自然状态下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4)社会契约中的权利让渡与保留
在其早期著作《论法律的基本原理》(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中,霍布斯开创性地阐述了“自然状态-政治社会”的二元论证框架[8]。他提出,人类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得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这一转换的根本动力,源于个体对实现更有效自我保护的集体需求。因此,即使在进入政治社会后,个体的自然权利(尤其是核心的自我保全权)仍应得到保障。对自我保护的根本需求是霍布斯政治理论的基石。虽然在政治社会建立后,此需求不再是人类行为的唯一驱动力,但其本身的存在以及对自我保全权的保障,构成了社会得以存续的先决条件。
3.洛克:惩罚权、战争状态与有限防卫
(1)权利来源的根本差异:惩罚权
相较于霍布斯以权利本位政治理论为根基的自然状态论证,约翰·洛克提出了不同的思想路径。洛克认为,正当防卫的权利应源于公民对不法行为所拥有的惩罚权。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根基在于其对自然状态下人类理性的信念。他认为,人们结合成社会,其根本目的并非仅仅是自我存续,而在于追求自我提升以及对三种基本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的更完善保护[9]。洛克主张,理性个体在社会中,为追求个人与公共福祉的最大化,会选择遵从自然法。然而,他并未忽视那些可能无视或违背自然法的个体存在。因此,洛克在其理论中特别论证了每个公民在自身自然权利遭受侵害时,均享有对侵害者施以惩罚的权利——这构成了私力救济权利的雏形。
(2)政治社会中的战争状态
与自然状态相对,洛克定义了政治社会中的战争状态。在《政府论》中,他对此给出了精确界定:当一个人试图将另一个人置于其绝对权力支配之下时,便构成了战争状态。[10]洛克认为,社会关系本质上是自然的,故由个体不当支配他人所引发的战争状态是非自然的。正是针对这种非自然侵犯的反击权,为洛克论证私力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3)限度、时间与主体的突破性贡献
尤为重要的是,洛克在私力救济的限度、时间要素(紧迫性)及主体方面进行了突破性探讨。他虽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却明确反对无限防卫。洛克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基于自然法,防卫或惩罚必须是“理性、有限度的,并与其所犯罪行相称”[11]。
4.现有法律的理论回应
综上,从周秦的同态复仇雏形到唐代的限度规范,再到霍布斯-洛克奠定的自然权利基础,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始终围绕两个核心命题展开:个体权利保护的天然正当性;权利行使的理性约束。
而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首次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正是对上述双重命题的现代法回应——既承认极端情境下私力救济的必要性,又以严格的程序与限度防止权利滥用。下文将聚焦该条款,分析其如何实现古典法理基因与当代法治需求的创造性融合。
03
自助行为的法律特性与司法困境
1.性质界定:区别于防卫与避险的权利恢复行为
尽管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享法理正当性根基,但其司法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正当防卫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自助行为则发生于侵害行为结束之后,是权利人为恢复已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而主动采取的救济措施。
2.立法取向:对私力救济的审慎态度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私力救济通常非属首选,权利人应优先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公力救济。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对自助行为设定的严苛适用条件(如情况紧迫、必要范围、及时申请公力救济),亦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公民随意行使自助行为的限制立场。
3.现实挑战:严格要件引发的司法适用难题
上述严格的法定要件,在实践中导致执法机关面临双重困境:
(1)行为性质判定难:如何精准区分“侵害结束后的权利恢复”与“不当私力执行”;
(2)要件边界界定难:对“情况紧迫”“必要范围”等抽象概念的具体化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在此背景下,起源于公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为破解这一困局提供了重要思路。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比例原则通过 “适当性 — 必要性 — 均衡性” 的三重检验,要求权力行使在目标与手段之间保持合理平衡。将其引入自助行为的认定中,既能为 “必要范围” 的界定提供具象化标准 —— 例如判断措施是否有助于权利恢复(适当性)、是否为损害最小的选择(必要性)、保护利益与造成损害是否均衡(均衡性),又能通过层层递进的逻辑,为 “情况紧迫” 的认定提供可操作的分析框架,从而有效化解要件边界模糊带来的司法难题。
04
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其核心要义是“禁止过度”。将行政法中广泛适用的比例原则引入私力救济领域,本质上是为个体权利的“自我实现”设定法治框架,实现“权利保护”与“社会秩序维护”的平衡。该原则包含三个递进式的子原则,彼此相互关联、层层约束,共同构成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标尺:
1.适当性原则
又称“合目的性原则”,要求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有助于实现其追求的合法目的,不能偏离或违背救济目标。在私力救济中,这意味着民事自助行为或刑事防卫、避险行为的启动,必须直接指向“恢复权利”或“制止不法侵害”。例如,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物的行为,若目的是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则符合适当性;若借机报复、损毁财物,则因偏离救济目的而违反该原则。
2.必要性原则
也称“最小损害原则”,强调在所有能实现合法目的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相对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要求私力救济者避免“杀鸡用牛刀”。例如,面对轻微盗窃行为,商场保安可采取口头制止或临时约束措施,但若直接使用暴力殴打,则因超出“必要限度”而违反必要性;在正当防卫中,若能用轻微武力制止不法侵害,却使用致命武器造成重伤,则显然不符合必要性要求。
3.均衡性原则
又称“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 “成比例性”,即“所得”需大于“所失”,不能为了保护较小利益而牺牲更大利益。这是比例原则的终极约束,直接关系到私力救济的正当性边界。例如,为追回100元欠款而非法拘禁债务人数日,因“债权保护”与“人身自由侵害”的利益失衡,违反均衡性;在紧急避险中,为避免自家房屋被烧毁而拆除邻居价值更高的房屋,也因利益失衡而不被允许。
向上滑动阅览注释
[1] 参见孔安国传、孔颖达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标点本,卷四《舜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5 页。
[2] 参见徐正英、常佩雨译注:《周礼》(上册),中华书局 2014 年版,第 300、301、302 页。
[3] 参见司马迁:《史记》(新校标点断句本,卷一《五帝本纪》),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24 页。
[4] 参见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3 页。
[5] 参见桂齐逊:《唐律与台湾现行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之比较研究》,《中西法律传统》2008 年刊,第 104-105 页。
[6] 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775-776 页。
[7]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
[8] 参见王垚,《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第54页。
[9] 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11 页。
[10] 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5 页。
[11] 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13 页。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得视为中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扫码与本所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