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讲堂 | 我所举办“中凯讲堂”第二讲暨企业股权激励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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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凯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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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158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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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中凯讲堂”第二讲开讲,我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崔天送律师主讲。他分享了在办的系列股权激励案,并以此作为切入点讲解了企业股权激励实务。
执行主任黄晓陶、高级合伙人谢佩之、高级合伙人胡天涯律师等20多名同仁参加并就股权激励纠纷的各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崔天送律师围绕该案例的各事实基础、法庭归纳焦点、双方的观点,向与会同志做了详尽的复盘和分析。
崔律师还向在座的律师同事们分享了股权激励的实务经验,包括股权激励纠纷现状、常见的股权激励纠纷类型等。其中一种常见的诉讼纠纷是因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引发纠纷。
崔律师提到期权是一种可期待权利,一般只有经过一定时期且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要求转化为股权。实践中,员工与用人单位往往会因是否符合行权条件引发争议。行权条件通常与员工在职时间、绩效考核结果、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挂钩。
在实操过程中,对于企业而言,采取期权的方式分批将股权转让给员工,对公司而言是较为稳妥的股权激励的方式。
崔天送律师分析比较了员工持股的多种方式,包括员工个人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等,其中员工如何因股权激励减少税负、退出方式以及激励的效果等,各种持股方式存在利弊。
最后,崔天送律师归纳如下:尽管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积极、善意的,为了建立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分配机制,但股票期权不等于股票授权,有期限和是否上市的限制。
当股权激励的约定条件不成就时,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股权和衍生收益。
在交流讨论环节,参会人员反响热烈。多数参会人员认为从本次的股权激励实务分享中,法院对股权激励限制条件的司法态度,通常对获得此项权益的员工设定较高的门槛和限定条件。
实务中,代理律师可以从证据的细节入手,关注持股的真实状况以及协议的细节,支撑办案的观点。
“中凯讲堂”是中凯律所重点打造的专业品牌,每月一期,以问题为导向,理论探索和实务分享并行,让每一位参会人员都听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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