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主播,不是你想不做就不做——论主播合同解除之几大争议问题
来源: | 作者:黄莹静律师 | 发布时间: 1167天前 | 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抖音主播,不是你想不做就不做——论主播合同解除之几大争议问题



在短视频风靡的互联网时代,抖音主播成为了很多年轻人选择的就业方向。

滤镜下的美颜,风光无限的背后却也有着不为人知的辛酸。一名网红承载了成千上万的籍籍无名的年轻人成名的梦想。现实总是残酷的,年轻人怀揣着梦想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后,却发现事实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经纪公司也未兑现承诺包装他们、捧红他们。签合同容易,出名不容易;不想干了容易,解除合同不容易。抖音主播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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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主播合同》的性质


首先,从合同目的而言。抖音主播和直播平台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并非仅是抖音主播为了直播公司的利益而付出劳务,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

其次,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抖音主播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在直播时间和场所上均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也无须遵守直播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对抖音主播直播所得的收益按比例进行分成


再次,双方之间签订的《抖音主播合同》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八项具体条款和其他事项。但是《抖音主播合同》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构成、工作时间及保密条款和竞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未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作出约定。故从该内容的欠缺来看,双方之间签订的《抖音主播合同》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2】


综上,抖音主播是具有网络直播技能的艺人,能够进行抖音主播活动,而抖音公司能够向其提供直播平台,使其能够进行抖音主播互动,且双方对直播的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双方通过合作活动实现共同收益。从现有司法裁判来看,大多数法院通过既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抖音主播合同》的性质仍为一般的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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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主播合同》

解除及违约金问题

考虑违约金的问题,必须先梳理《主播合同》是否应解除,再看其是否有违约金条款、竞业禁止条款,主播与抖音平台是否就违约行为和突破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和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目光应流转于法律事实和合同条文之间,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先区分是否进行了合同解除,进一步再考虑是否需要违约金。


首先,判断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例如“提前10日以书面的形式行使”对于网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该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在守约方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对于被诉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预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虽然削弱了原告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促进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3】

其次,若主播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则需要考虑是否违反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条款。若竞业禁止格式条款约定为“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而失效,并且两年内不得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家族,任何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的任何事宜均不能去做”。如此的格式条款是不公平的,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自由劳动是公民根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相关约定是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主播在《主播合同》解除,离职后虽然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4】。

再次,若主播若没有通过主动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抖音公司解除合同,属于抖音主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向抖音直播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金额,若主播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直播公司的实际损失,且抖音直播公司存在拖欠抖音主播报酬的情况,而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金额的话。在实务中,法院确实会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酌定。法院大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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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的酌定存在特别之处                                      

鉴于涉及的是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

第一,抖音公司作为网络直播平台,是依赖于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流量是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抖音公司通过投入大量成本提升流量,再通过流量变现进行盈利。流量高的才可以更好地获得融资以及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


第二,网络抖音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个别网络主播甚至是抖音等网络直播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观众与抖音主播间的正向关联度很强,抖音公司需要依靠抖音主播吸引人气获得流量,但一旦优质抖音主播跳槽,由于观众进入网络直播平台途径系开放式的,且多为免费模式,转换成本较低,将直接导致原平台观众随抖音主播转换至新平台,势必减少原平台的流量,并削弱原平台的竞争力。


第三,一般而言,新兴行业前期成本投入较高,但后期在良性竞争环境中的收益可期。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必然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大量成本。而直播行业目前的收益途径主要为礼物道具收益、广告收入等,但网络直播企业作为新兴企业,其未来收益的可期待性,使企业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第四,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内企业估值普遍存在一定泡沫。如前所述,网络直播行业内的企业竞争,实际上就是平台抖音主播资源的竞争。也正是基于此,网络直播平台愿意花费巨额的成本培养或引进抖音主播,尤其争夺自带大量固定观众群体的知名抖音主播已成为平台迅速提高流量的重要手段。为此,平台“高薪挖角”的非理性竞争频现,势必使得业内抖音主播的市场价值短期内积聚了一定的泡沫,无法真正客观反映抖音主播本身价值。


所以,基于当前上述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就所涉的违约金有的法院做出了如下具体分析【5】:首先,抖音主播违约跳槽导致平台的损失,应理解为事实上存在的损失,而不应局限于实际已发生的可量化的具体金额。

其次,关于损失具体金额,基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抖音主播“跳槽”所致损失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

再次,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从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去考虑。故需要结合直播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直播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直播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直播公司平台的现状等予以考虑,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经纪公司的参与及抖音主播个体的差异,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对于违约金进行酌情。


本文依据


【1】参见张钰诉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6799号。


【2】(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参见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四,(2019)浙01民初1152号。


【4】参见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佳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渝0118民初1667号。 


【5】参见刘馨与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2020)沪02民终560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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