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哀悼“3·21”东航MU5735空难事故——浅析空难理赔的主体、标准及依据
来源: | 作者:胡天涯律师 | 发布时间: 1121天前 | 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研究|哀悼“3·21”东航MU5735空难事故——浅析空难理赔的主体、标准及依据




2022年3月28日,“3·21” 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国家应急处置指挥部举行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介绍东航坠毁客机搜寻工作最新情况。目前132名遇难者的DNA比对工作已完成,机上132名遇难者身份全部确认。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主任朱涛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失事航班上两部黑匣子的相关译码工作正在进行。3月28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近期有关工作。会议开始时,经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提议,出席会议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等全体起立,向“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遇难同胞默哀。悲痛之余,笔者就空难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主体和相应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进行梳理,愿能解读者部分疑惑。


一、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空难事故的赔偿范围与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适用的范围基本一致,即包括“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因处理事故产生的合理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物损

(行李损失)”等项目。


二、可能涉及的赔偿(补偿)

义务主体及标准


空难事故发生后,根据遇难者不同情况,赔偿(补偿)义务主体主要可区分为航空公司和其他主体两大类:


航空公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

第十七条 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

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先行付款

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


综上,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国际公约,航空公司应当就空难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航空公司赔偿标准


国内航班赔偿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班承运人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国际航班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实际上,国内几次空难的赔偿金额均大于法定限额。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在此期间我国适用的法定限额为7万元。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至40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人均赔付约96万元(含保险公司理赔)。



其他主体


(一)保险公司


航空公司针对飞机本身,一般会投保的险种包括机身/零部件损失保险、机上人员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身战争保险等。飞机机组人员以及乘客,涉及到的险种则主要包括航空意外险、寿险等。“3·21”事故发生后,超50余家保险公司已经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服务举措。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因此,最终获得的赔付金额更多取决于自身投保的寿险、意外险等的保额。


例如2010年“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的遇难人员中有27人在1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其中,有15人投保航意险,保额700万元;12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647万元;16人投保其他寿险产品,保额140万元;以上累计赔付1487万元。据此计算,这27名遇难者人均可获得55.07万保险赔偿。再加上国内航空运输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上限40万元,人均获得赔偿的上限可达到96万元。


而与之时间相近的国外航空公司发生的空难赔偿则更高。如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00型客机在喀麦隆滨海省坠毁,机上114人全部遇难。其中,5名遇难中国公民每人获赔金额约200万人民币。2009年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公民购买了人保寿险,获960万元保险赔付。2014年,台湾复兴航空空难,每人赔偿约合295万人民币;2014年马航MH370空难,每名中国乘客获赔约合150万人民币。


因此,投保寿险、意外险等险种对于发生意外时的理赔有重大的意义。建议读者合理配置资产,选择性价比高的险种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二)航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及第1203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次发生空难事故的航空器为波音公司生产的737型飞机,近年来,国内确实有多次严重程度不等的飞行事故涉及波音公司生产的机型。因此经鉴定后,如能确认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波音公司产品质量存在因果关系的,遇难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向波音公司或者波音公司的代理销售商主张赔偿。


(三)遇难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国家社保机关


本条涉及的主体并非空难事故赔偿的直接义务主体,部分带有补偿或者福利慰问性质。


1、对于因公出差过程中不幸发生事故的乘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现行标准,工伤死亡可获得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不低于90万元的赔偿;


2、对于部分企事业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等商业险种的,法定继承人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可获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费等补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幸遭遇空难事故去世的,根据《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四)直接责任人


本条所称“直接责任人”,即过错导致空难事故发生的主体。如经事故最终结论认定,系“直接责任人”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遇难者法定继承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索赔。



The End


目前,针对本次事故的悼念、理赔、心理疏导等各项工作已经展开,总体正在稳步推进。

在本文的最后,愿不幸遇难的同胞安息,家属节哀,愿所有的灾难远离世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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