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剧本杀?
“剧本杀”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谋杀之谜游戏,雏形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名“陪审团”的派对游戏,游戏玩家以陪审团身份对游戏提供的谋杀案进行推理,为认定的凶手投票,最后公布真相。
二、剧本杀在国内的兴起与现状
2016年初,湖南卫视推出明星推理真人秀《明星大侦探》,使得“剧本杀”在大众层面上破圈,带动了国内剧本杀的热潮,近年来,沉浸式行业获得了大规模的爆发,资本纷纷入局,用户集中一线城市,就笔者所在的城市上海而言,2021年线下剧本杀店约600家,排名第一,之后是北京与成都。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填补了该行业的监管空白,上海也成为全国首个将密室剧本杀纳入正式管理的城市。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2年1月27日官宣,与芒果TV普法教育推理节目《大侦探7》合作,推出“大侦探合议庭”,开拓普法教育新方式。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剧本杀”
剧本杀实际上是一种角色扮演游戏,玩家需要按照规则,选择人物角色,阅读属于角色的剧本,在游戏中通过推理搜集线索、锁定真凶。有线上、线下两种玩法,线上可通过APP参与,线下又可分为“桌面”或“实景”剧本杀。但无论选择哪种,“剧本”都至关重要,除剧本之外,还包括欧式、古风、现代的不同场景设计、音乐设计、舞美演员的演绎等元素的相互串联,形成完整的剧本杀。
是不是听着像是个舶来品、新事物?但其实,新的现象背后不一定是新的法律问题,可能只是现有问题的新的表现形式,只要掌握其背后原理,就不难破解。
1、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剧本杀”中,最常涉及的两种作品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
文字作品不难理解,除此之外,“剧本杀”剧本中常常含插画图、道具等,这些可能构成美术作品。王迁教授曾举例,如果店家将未经授权的“剧本杀”剧本中的插画图做成屏风,将构成侵权。笔者在北大法宝中键入关键词“剧本杀”,被列为“典型案例”的仅一篇,就是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可见美术作品是“剧本杀”著作权保护中的重点之一。
2、购买剧本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
剧本从来源看,一种是购买已经创造完成的,还有一种不满足于市面上已经披露销售的剧本,通过自行、委托、职务或合作创作的方式,完成剧本。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即购买行为在著作权法律语境下的意义,分两种情形:
①剧本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这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来源,有盒装本、城市限定版、独家本之分,划分依据是许可使用的范围。这种情况需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享有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费用等,同时,还应注意约定被授权人能否具有转授权。
著作权权利中能够被转让的财产权中,较为重要的有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表演权。著作权授权许可中,每一个权利都可以单独授权,所以在许可时,应明确许可的权利种类、范围。
②剧本的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所享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转移给他人所有,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根据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日期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行使著作权不能“想当然”,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另一方不得行使。意味着只能行使合同中明确许可和转让的权利,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
3、店家使用盗版剧本,可能侵犯著作权法保护的哪些权利:
除了上述合法获取剧本的方式外,目前市面上出现大量盗版问题,12426版权监测中心曾对60余部“剧本杀”剧本进行监测,据不完全统计,在淘宝、拼多多、闲鱼等多个主流平台累计监测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1]。
这些店家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侵犯了著作权法中的哪些权利,需要我们将具体行为逐一带入著作权法中的具体规定,不能仅凭直觉判断,结果可能出乎我们此前的印象。
①是否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上销售的盗版剧本主要有实体版本和电子版本。不同版本对应不同的“使用”行为,需要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剧本杀经营者仅使用购买的盗版实体剧本供用户使用很难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因为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使用”行为的是复制、发行、表演、改编……这些法条中明文规定的行为,直接购买盗版剧本成品,购买行为并未落入著作权权利种类的规制范围,店家也并没有复制行为,一般也不向玩家出售成套的剧本,因此不侵犯复制权、发行权。购买电子版本的盗版剧本,店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下载、打印剧本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
但权利人对于经营者使用直接购买的盗版剧本杀成品行为,并非束手无策,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可见,销毁的前提是该复制品是侵权的结果即可,并非要求被诉人必须是侵权行为实施人。
经营者网上订购电子版本盗版剧本下载后打印的,因商家并非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复制,此种复制行为即为著作权法所规制,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均针对店家而言,顺便提一下,对于售卖方的行为而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网上销售实体剧本,属于复制权、发行权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网上销售电子剧本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②是否侵犯表演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也就是说,表演权必须面对不特定的多数,剧本杀玩家即使根据剧本有一定的表演行为,在特定的封闭环境、面对特定的工作人员,并不符合“公开表演”的条件,所以玩家不侵犯表演权这点上比较确定。
但店家是否侵犯表演权问题目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因为观众不断变换,店家安排的DM主持人角色、NPC非玩家角色属于在不特定公众面前公开表演程式化内容,所以店家构成对权利人表演权的侵害[2]。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主持人还是NPC非玩家角色,主要发挥引导玩家表演的作用,并非为了表演剧本,主持人相当于导演作用,NPC非玩家角色是为了推动情节发展、提供引导服务,都不是表演剧本,所以不认为是侵犯了表演权[3]。
笔者通过在网络检索,并未查到剧本杀中前述主体侵犯表演权的案例,但检索到一起剧本杀店家与主持人之间劳动争议案,法院在说理部分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家提供剧本游戏服务的体验馆,为顾客提供的游戏内容、剧本剧情、角色、表演等系其为顾客提供服务、开展经营的重要信息,顾客在市场中进行选择时,该部分信息亦为决定其是否到原告处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笔者倾向于认为,主持人及非玩家角色串联剧本的行为能认定为侵犯表演权,虽然玩家消费剧本杀的主要目的是自我表演,但显然,主持人、非玩家角色对该剧本中特定角色的表演专业程度,是玩家选择是否进行消费的重要考量因素,某种程度而言,是双方配合共同表演,只不过,玩家的表演行为,上文已经阐述,因不具备“公开表演”条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表演”。
■ 小 结
厘清剧本杀活动中涉及到的经营行为(如游戏规则、玩法、场景等),并逐一对应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种类,即对应行为必须落入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是权利人正确运用著作权法成功维权的根本。随着“剧本杀”行业的不断规范化,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愈来愈受到业界重视,目前从司法实践、裁判文书网等渠道可知,该行业涉及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相较其行业经济活动还很滞后,但趋势明显,笔者借实践接触的问题初步摸索,供相互学习交流。
注释:
[1]“剧本杀”经济与著作权保护:有物、有理、有方
作者:杨琢孔、周艾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涉“剧本杀”著作权权利种类评析
作者:杨勇
[3]“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
作者:张伟君、张林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