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约定不明的司法处理
来源: | 作者:崔天送、顾郡雯 | 发布时间: 1242天前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研究|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约定不明的司法处理


 

一、问题提出


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贷款的基准利率则从同期利率转换成为LPR。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指出金融机构与贷款客户约定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计算的,可以与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条款进行协商,从而将定价基准利率从同期利率转换为LPR。


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体现出两处疑难情形。其一,贷款客户与金融机构未就定价基准利率转换达成合意的情形下,定价基准利率是否应当转换;其二,若应当准换,LPR利率没有同期利率对应期限品种的利率又如何处理?


举例而言,A公司与B银行2018年1月1日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期限三年,约定利率为央行基准利率的情形,AB双方也未就基准利率转换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则产生如上两个问题。其一,定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是否从三年期同期利率转换为LPR利率?若可转换,因为LPR只有一年期与五年期两种期限种类,定价利率应从三年期同期利率转为一年期LPR还是五年期LPR?



、裁判观点


观点一:可转换为LPR,但因为是五年期贷款,未涉及期限种类问题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维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任丘市腾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669号)


2017年9月16日,上汽财务公司与腾威公司签订编号为JXXXXXXX的《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综合融资协议》约定,上汽财务公司同意为腾威公司提供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的买方信贷贷款和/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高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0,000元,期限五年……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争议在于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应否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确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腾威公司与上汽财务公司之间签订的《经销商买方信贷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综合融资协议》中关于利率的约定,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而浮动。由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在双方就定价基准转换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准利率应相应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观点二:可转换为LPR,一年至五年期内的同期利率转为一年期LPR


1.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韦政、朱梅、佛山市恒悦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2342号)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借款展期协议》第六条约定:展期期间,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4.75%(借款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60%;借款展期期间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取消的,案涉借款利率在双方无另行约定情形下,调整为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准上浮160%。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取消,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转换适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案涉借款利率应调整为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160%。又,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罚息的利率标准为在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的利率标准为罚息利率,双方约定的展期期限为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故一审认定案涉罚息、复利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计算利率应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60%再上浮50%,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2.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宗芮、范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9684号)


合同约定当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75%以上(包括4.75%)时,借款利率随之按季度调整,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且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仅包括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及部分金融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综合考量金融借贷行业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相关规则,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且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观点三:定价基准利率不转换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肖俊、重庆善行康复医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401号)


关于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标准问题。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复利均按照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再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虽然案涉借款合同约定,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合同约定的浮动标准执行新的利率,但因贷款基准利率不再调整,环腾公司未到庭应诉,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与环腾公司也未协商达成定价基准转换LPR条款,本案贷款执行利率实际已不再发生变化,即自2019年起,案涉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为6.86%(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9%×1.4),罚息、复利的执行利率为10.29%(6.86%×1.5),故环腾公司应向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9%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9%的标准计算的复利。若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与环腾公司今后协商达成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按照双方协商后的利率水平执行。


三、律师解读与相关案件的代理思路



(一)定价基准利率转换的适用范围


就定价基准利率的适用与转换,央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其中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有定价基准利率调整的可能性。


结合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第15号公告,其中规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由此,对于下列贷款:


(1)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发放或与金融机构签订但未发放的贷款;


(2)贷款利率参考的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比如“基准利率上浮X%”);


(3)贷款本来是浮动利率定价的(比如利率在每年1月1日调整),定价基准利率仍然存在转换的可能性。


(二)一般的定价基准利率的转换规则


对于贷款企业而言,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或取得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由于LPR的适用,企业考虑到最低成本融资,往往会寻求定价基准利率的转换,在如何转换过程中,往往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具体而言,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如金融机构与贷款方协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由此,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协商过程中可以选择转换为LPR或固定利率。如转为LPR,贷款的利率水平会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调整。重定价日时,如最新的LPR较上次定价日降低,贷款人可以享受到降息带来的优惠;反之,则贷款人的利息也会相应增加;转为固定利率,则利率水平将保持不变。


三)如贷款企业未能在期限内协商转换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贷款基准利率直接调整为LPR


在部分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在当事双方未就定价基准转换一致的前提下,法院将定价基准利率直接认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种裁判观点与央行第30号文存在差异。30号文已明确规定转换后的利率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法院在借贷双方未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LPR替换贷款基准利率的做法违背了第30号公告的原意,笔者认为这一裁判观点仍然值得商榷。这主要是因为部分法院认为无论是适用LPR还是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均系不确定利率标准。其次,借贷双方约定以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来确定执行利率,这一约定表明双方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予以接受。最后,参照合同签订的背景,2019年8月20日之前,银行贷款参考的利率标准系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银行贷款参考的利率标准系LPR。因此,从贷款利率标准的不确定性、合同签订背景等涉合同因素来看,直接用LPR替换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更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鉴于转换后,LPR存在一年期以及五年期的利率,法院一般将一至五年内的浮动贷款利率转为一年期的LPR。


定价基准利率转换为LPR加点形成


这种定价基准利率的转换方式实则和央行30号文的观点是保持一致的,但对于何时进行转换,在裁判观点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央行第30号公告要求各个金融机构于2020年3月1日开始转换,因此在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是否进行转换实则约定不明。


裁判观点存在两种趋势,第一种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了基准利率,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LPR,在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调整利率的情况下,执行利率应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第二种裁判观点认为按照央行30号文的规定,在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调整基准利率的前提下,从转换之日起至第一个重定价日期间,定价基准利率仍然应当遵循原合同的最近一期的执行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法院方才认定为第一个重定价日,开始按照LPR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当事双方未就贷款利率协商达成一致或处在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情形下,定价基准利率不再进行转换


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情形下,30号文已经明确规定可以不再进行转换。例如贷款在2020年到期的情形下,则定价基准利率可以不再转换。


另实践中存在部分贷款人因未能遵循央行30号文的要求及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事项,则部分法院认定贷款人与金融机构并未就利率转换协商一致,亦没有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利率仍旧依照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照原合同执行。


四、结 语


总体而言,关于定价基准利率转换问题,经笔者检索法院的裁判观点,目前大致有三类主要观点:第一种认为贷款基准利率已相应取消,应直接适用LPR替换贷款基准利率;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利率应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此时双方协商并未成为转换的基础条件;第三种观点认为如借贷双方未就执行利率调整协商一致或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执行利率应按原合同利率执行,不再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先前的实践中,部分贷款人因为未能及时与金融机构协商定价基准利率的转换或是因LPR的利率的不确定性而并未进行转换的情形下,可以在诉讼策略中参考第一、二种裁判观点,对于高达几亿元的债务而言,往往差额将达到几十万之巨。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诉讼策略中按照第三种裁判观点作为参考,有利于维持定价基准利率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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