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 | 手把手教你如何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来源: | 作者:谢佩之、程园园 | 发布时间: 1109天前 | 1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凯研究 | 手把手教你如何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实生活中,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满足一定程度上的虚荣心,因此,或是经熟人介绍、或是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是接受领导安排,不少欠缺法律风险意识的人纷纷入局。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比较容易,辞任法定代表人可没那么简单。

案例:小李的故事

2019年10月,小李入职上海光辉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担任司机职务,合同有效期三年。2020年8月,公司领导王总想让小李去其参与投资的上海辉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辉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小李心想:自己一个小司机可以去当一个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出去挺有面子,便欣然同意。2020年10月,辉腾公司便将小李变更为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变更登记后,小李在挂名上述职务期间,从未实际参与过辉腾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履行任何职责,从未拿过任何报酬。2021年10月,小李从光辉公司离职,便向王总提出不再担任辉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要求,辉腾公司拒不变更。小李来律所向律师求助。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

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行政、民事、刑事三方面的风险。

(一)行政方面的罚款、行政处分

当辉腾公司在不依法办理登记事项或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时隐瞒事实虚假记载等情况或清算时隐匿财产时,小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需要承担罚款或行政处分的行政责任。如岳阳市六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代因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虚假记载而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岳云市监案处字﹝2021)113号)。

相关法条,向上滑动阅览

《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或是给其他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菏泽乐福之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幂渥实业有限公司及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翁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中菏泽公司诉请翁佳君对返还货款四百余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翁佳君在庭审中表明自己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最终因在案证据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号:(2019)沪0109民初30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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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方面的自由刑和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刑法分则中检索,有86处。比较常见的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高利转贷罪等。


上海金山法院对一起碳九(一种石化产品)泄漏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金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奚某、南京龙凤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码头经营业主刘某、船员刘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521号)。

二、如何辞任法定代表人

(一)递交书面辞任信

法律上的任何行为要留痕,小李仅口头向王总提出辞任远远不够,应先以自己的名义按以下形式递交一份书面辞任信:

1.   送达对象:向公司、公司的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公司相关人员;

2.   送达方式对象是单位的,可书面邮寄,地址是公示地址或是知晓的实际办公地址;对象是个人的,不知道具体地址的可通过微信、短信、邮件发送);

3.   文件内容:简要自我介绍(何时入职、担任何职务、何时离职)、辞任原因、已通过何途径提出辞任请求、请求是否得到回复、提出自己的需求(如在收到本函几日内向担任的公司出具书面的有效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的文件等)、不同意需求的法律后果等等;

4.   证据留痕寄出的文件均需要留备份,并将邮寄信息或是发送邮件记录留存备用。

如果小李在发送书面辞任信后,公司接受辞任,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小李的辞任就成功了。如果第一步没有成功,继续第二步。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辞任法定代表人,其实就是辞任这些相关的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小李顺利召开免除相关职务的股东会即可解决相关问题。


1.   准备工作:

1)   召集人:执行董事小李(法律上按以下顺位,第一顺位的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由第二顺位:a、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b、监事会或者监事——c、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   被召集对象:辉腾公司的各股东;

3)   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送达书面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文件内容:会议时间、地点、主持及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及安排以及待审议的议案;

4)   留存召集成功的证据备用。


2.   召开工作:

1)   准时准点参加股东会会议;

2)   准备签到簿签到;

3)   若辉腾公司的各股东不出席,留存签到簿和现场照片备用;

4)   若辉腾公司的各股东出席,留存开会录音或视频备用。


3.   决议阶段

1)   若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确定时间去办理变更登记;

2)   若本次临时股东会未形成决议,留存空白决议照片备用。   

如果小李在召开临时股东会后,形成辞任和变更的决议,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小李的辞任就成功了。如果没有成功,还有第三步。

(三)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前面两步小李都没成功辞任,那只能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彻底解决。

1.   案由: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   管辖法院:一般是辉腾公司登记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若能证明辉腾公司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   原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小李

4.   被告:辉腾公司

5.   第三人:辉腾公司的各股东

6.   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至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登记,若不能办理登记则直接要求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总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7.   证据:公司章程、原告的入职、离职信息、原告被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证据、原告因继续担任相关职务权利已经被侵害的证据、递交的书面辞任信及邮寄证据、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况的证据等;

8.   帮助法官送达成功;

9.   参与庭审;

10.   拿到判决。

三、审判实务

笔者研究过近百个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例,故成功做上以上三步的,诉讼胜诉概率较大。


目前上海法院裁判思路是要先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才可能支持变更登记的诉请。若未召开股东会,则变更的诉请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审理认为:“张*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张*行使了该项权利。如若张*召集了针对改选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但该会议因非张*自身原因而无法开启亦或是开启后并未进行改选,张*方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故本院对张*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案号:(2022)沪02民终698号)。


在诉讼中,对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亦是成功辞任的关键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审理认为:“本案沈*没有参与过蜜意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公司实际由股东程某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沈*担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沈*实际参与过蜜意公司的经营管理,沈*亦未从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并认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沈*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蜜意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案号:(2017)沪01民初14399号)。


但是需提醒的是,现实中每个案例情况不一致,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变更,必要时请委托专业律师来帮你排忧解难。

结语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需要有变更后的接替人选。公司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是必登记选项之一。因此,在实践中,如暂无变更后的人选替代小李担任辉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职务,小李在拿到胜诉判决后,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胜诉判决在手,至少可以让小李避免上述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最后,再次友情提示:法代有风险,任职须谨慎,辞任要趁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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