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研究|刑事控告实务中疑难问题的分析与应对
来源: | 作者:崔天送、陈应长 | 发布时间: 159天前 | 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刑事控告作为一种最强力的维权手段,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维权效果,尤其在经济交往中,遇到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发生重大经济困难等情形时,通过民商事诉讼取得的胜诉判决往往沦为“一纸空文”,难以成功执行到财产,或者执行到财产的成本过高,令债权人望而却步。而刑事控告通常可以有效化解这些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赔。要实现这一点,前提是刑事立案。本文将围绕刑事控告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分析探讨如何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以及刑事立案后如何实现控告目标。



一、刑事控告失败的主要原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十)指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司法机关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犯罪往往持审慎态度。加之商业活动本身较为复杂,取证难度大、案情复杂、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使得刑事控告立案率进一步降低。就法律视角而言,刑事控告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案机关无管辖权,或者管辖权无证据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经法定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控告人只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存在犯罪事实的线索即可,案件管辖问题由公安机关判断并决定是否移送。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


(二)案件基本事实未梳理清楚,犯罪事实未突出,边缘事实未掌握


刑事控告最基础的要求就是控告人及代理律师能够将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涉及的人员关系、具体的犯罪行为等事实梳理清楚,让办案人员看完刑事控告书就基本掌握犯罪事实,甚至形成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心确信。因此,控告人及代理律师的重要工作是把案件事实用尽可能简练的语言表达清楚,让办案人员迅速明白发生了什么犯罪事实,让办案人员清晰了解犯罪事实经过。如果办案人员看完刑事控告材料还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则可能直接导致刑事控告以失败告终。


(三)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撑,部分事实纯属臆测


为达到刑事立案的目标,控告人及代理律师可以提供充分、确凿证据,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足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必须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控告人及代理律师仅提供片面陈述和不完整的证据材料,而未能全面、系统地整理和呈现案件证据,将难以满足立案标准,从而影响刑事控告的成功率。即便案件得以立案,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也难以有效推进。因此,代理律师在掌握案件全部细节后,应依据公安机关的取证标准,详尽准备证据材料,有条理地整理出清晰的证据链,以便办案机关能够清楚理解控告内容,确保案件得以顺利立案并进入侦查阶段,从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控告人及代理律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决定不予立案。


(四)法律论证不充分,援引依据不明确


有些犯罪定性较为简单,向公安机关陈述基本事实即可形成构成刑事犯罪的内心确信。但部分犯罪定性较为复杂,尤其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的犯罪,是否构罪需要结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证。在刑事控告领域,法律分析的核心在于将指控的事实与相关罪名、定罪及量刑标准、犯罪情节等法律规范紧密联系,以阐释被控告人的行为如何构成所指控的犯罪。相较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更具挑战性。在此过程中,代理律师需预见并应对被控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特别是在罪名的确定上,必须审慎考量以确保罪名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若在罪名选择上犹豫不决或控告材料中罪名指向不一致,将削弱控告的效果,导致控告失败。


以上四个方面是刑事控告业务办理中的一般性问题,直接决定刑事控告的成功与否。准确把握以上四个方面,形成有说服力的刑事控告文书,可以大幅提升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二、刑事控告实务中疑难问题的应对


上文阐述了刑事控告实务中的一般性问题,以下针对各个疑难问题提出应对策略。


(一)正确选择受案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只要存在公安部门管辖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就应当受案,视情况决定是否移送。但是,基于公安机关办案便利的考虑以及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公安机关一般建议控告人直接向有权机关报案。此时,正确选择受案机关以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管辖权,有利于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在选择受案机关时,控告人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控告罪名管辖问题的特别规定,在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受案机关时,可以选择与犯罪行为关系最密切的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具体住址不确定的,可以尝试以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为受案机关,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移送。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并无法定管辖权,只有当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地重合时,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才有权管辖案件。因此为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建议控告人向犯罪地或被控告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总体而言,受案机关的选择可以遵循两个原则:便利办案原则和联系最密切原则。同时,控告人有必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案机关的管辖权。


(二)规范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犯罪事实


证据的形式是指证据在法律程序中呈现的具体方式。各类证据因其特性而具有不同的呈现形式,选择合适的形式对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同时也需满足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1.  证人证言的取证形式


鉴于证人证言存在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失真或伪证风险,建议采用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方式呈现证人证言。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控告人及代理律师在取证过程中的风险,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书证的取证形式


书证原则上应提供原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通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方式提交复印件,而原件则由控告人保管以备核对,在刑事控告时提供原件便于公安机关核对,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通常会进行二次取证,应妥善保存。


3. 电子证据的取证形式


电子证据如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网页、邮件记录等,首选公证提取的方式,因为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若未能进行公证,也应通过拍照、截图打印的形式提交,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也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次取证,以固定证据。


4. 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的取证形式


对于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涉案部分录像拷贝至光盘提交给办案人员;二是将监控录像的关键部分截图打印,并附上相应的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以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并突出重点,同时为办案人员提供适当的证据解释。


5.专项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等专业性意见


在部分经济犯罪中,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存在长期经济往来,犯罪金额难以通过控告人的单方面陈述取得办案机关的采信,此时需要专项审计报告加强可信度。如在故意毁坏财物、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需要对毁坏财物的价值和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等进行鉴定。第三方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利于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在刑事控告实务中,若存在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专业性意见的事项,可以考虑委托第三方出具专业性意见或报告。


在取得刑事控告证据材料后,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便于办案人员快速掌握证据内容及证明事项。证据材料应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组,以便办案人员一目了然。分组方法可以结合控告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控告书的内容相对应,详细列明每份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目的、来源和页数等信息。


(三)以受案机关的思维撰写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在文书写作侧重点上有较大区别。刑事辩护文书主要立足于对办案机关取得的证据、办案程序提出意见,以及对案件定性和定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刑事控告立足于向公安机关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说服公安机关立案。因此在文书撰写方面,代理律师应当转换视角,从办案民警的角度准备控告材料,侧重对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梳理与澄清,减少理论争议问题的论证。具体而言,刑事控告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写明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可以参考民事起诉状的写法,包括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司所在地、房产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第二部分:写明控告请求,一般可以表述为“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罪(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事实与理由。本部分是整个刑事控告书的核心,笔者建议该部分进一步细分为案件背景描述、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论述、管辖问题论述等三部分。


1.案件背景描述


刑事控告涉案人员及相互间的关系、犯罪事实发生的来龙去脉、大致的案情需要以简练语言向办案人员介绍清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形成整体的了解,有利于办案人员对下文具体内容的把握。如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可以在案件背景部分介绍被控告人的职务情况、工作内容、犯罪手段、造成控告人何种损失、被控告人目前的情况等。


2.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论述


该部分是整个刑事控告书的核心,需要反复打磨完善,使办案人员形成“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确信。笔者建议采用总分结构,先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总述本案构成何种犯罪,再分述具体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控告诈骗犯罪案件中,作以下总述:


“2022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期间,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控告人**因亲属受刑事强制措施而产生的急迫心态,虚构认识省级领导、可以减免控告人丈夫刑事责任等事实,编造省级领导介入处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以需要办案经费为由,先后共骗取控告人人民币300万元。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应追究被控告人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地址为**市**区,且长期居住在**市**区,故**市**区公安分局有权管辖本案。”


通过简明扼要的总述,办案人员对被控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犯罪结果、具体罪名以及管辖权属有了全面的掌握,下文分述部分则主要结合证据证明总述的真实性以及阐述具体细节。


分述部分的陈述需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按照犯罪构成的逻辑展开,必要时需援引具体法律规定。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若投资协议中有相关“还本付息”“承诺给付回报”的约定,则需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论证取财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取得财产或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有些犯罪规定了特别的构成要件要素,也需要结合证据进行论证。每一部分事实陈述都应当引用相应的证据支撑,甚至可以直接在控告书中撰写证据内容,避免陈述过于空洞。如果被控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可以在控告书中引用受案机关所在地法院及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增强说服力,减轻受案机关的负担。但是,不宜在刑事控告书中展开大篇幅法理论证,刑事控告书以详尽事实、证据支撑和法律援引为主。如确实需要论证,可以另附法律意见书。


3.管辖问题论述


上文已经证明了“存在犯罪事实”,以下则需要证明“属于受案单位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等规范,对刑事案件管辖作了一般性规定,也对涉税务、知识产权、海上等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受案机关是否有权管辖案件,需要控告人结合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此外,刑事控告案件所涉及的重复控告、遗漏犯罪事实、多地管辖等特殊问题,也需要代理律师及时预判,并找到解决这些特殊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必要时也要在刑事控告书中予以论述。这些特殊问题在刑事控告过程中很可能无法避免地要涉及、解释和解决。


第四部分:证据情况及线索


控告人和代理律师要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对于部分无法收集的证据,应当尽可能提供证据线索,向受案机关说明证据线索,供受案机关侦查收集。对于已经收集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事项,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


三、刑事立案后的追偿工作


刑事立案只是阶段性胜利。要实现挽回当事人损失的目标,还需要借力司法机关,多途径挽回损失。一般而言,刑事立案后控告人和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赔偿和解(谅解)、追缴退赔、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民事诉讼等方式挽回损失,具体选择何种方式,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选择。刑事立案后,控告人和代理律师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借力司法机关对被控告人施加压力,由被控告人及其家属退还案涉款项、赔偿损失,换取控告人的刑事谅解书。同时,控告人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向办案机关提供被控告人财产线索,尽可能追缴被控告人违法所得。若控告人财产损失难以在刑事程序中确定,控告人应当适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损失数额。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刑事控告之路崎岖难行,只有凭借追求极致的专业精神和维权到底的勇气与智慧,方能攻克重重障碍,成功维权。希望本文对准备提起刑事控告的律师同行和控告人有所裨益,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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